您可以考虑每月预扣并在年末关闭以弥补差额。
补充:
每月预先发行,主要是为了避免将高税率应用于集中式分配。如果真的很多,那就没有办法了。
添加:
可以解决一段时间,但不能从根本上通过事务解决,一旦检查就很容易找到。
(1)使用税款避税。一般来说,您的劳动报酬收入的获得方式直接影响您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税法规定,当一项活动的收入超过1个月时,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并且每个月的收入都包括在其中。如果间隔不超过1个月,则每个收入金额的计算。然后,当您向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合理地安排每月收取的劳务费数量和纳税年度的实际支付数量,以实现避税。
(2)采用被服务方提供的某些服务以避免税收。例如,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餐饮,运输和其他服务,相当于增加了提供服务的一方的成本并减少了劳动报酬总额,从而保持了劳务的应税收入低水平在税收层面上。由于另一方提供的食品和运输服务可能是劳务提供者的日常支出,因此,如果他们用自己的收入来购买,他们在缴纳所得税时通常无法扣除。减少,但同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但缴纳更多的税收更有利,因为这使劳动报酬获得者总体上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
答: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了解到,由于您的公司使用基于销售的佣金方法,因此公司希望了解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有关的问题。(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工资薪金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长,加班费以及与就业或其他相关的其他支出就业”该法规规定,员工从公司获得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奖金,销售佣金,区域补贴,价格补贴和伙食补贴,均应作为工资和薪水支付。因此,应将您单位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入工资和薪金,并与当年允许企业所得税减除的应税工资进行比较,以对企业进行相关的税费调整。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目前,该国仅对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单独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2〕98号)第1条“保险营销人员扣除实际收入后每月收取的佣金收入”营业税和附加付款,您可以根据余额减去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市可以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扣减比例在“上述范围内确定”,保险营销人员在取得佣金收入(销售佣金)时可以依法扣除营销费用的25%,然后将税法适用于扣除费用,余额扣除后扣除相应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此外,任何公司雇员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都不能扣除任何所谓的营销费用,而应将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用作雇员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一部分,并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将您所在单位的销售人员获得的佣金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水,并对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