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C
在198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繁。由于担心诸如东道国没收之类的政治风险,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在总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颁布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首尔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被称为“首尔公约”或“ MIGA公约”。
根据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CSID。即,除了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中心”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而只是提供各种解决争端的设施;对于每个具体争议分别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开始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公约涉及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条款。
海牙规则都被称为“统一某些提单法律的国际公约”。这也是关于提单的第一项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的仲裁法,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成员)接受争议的基础。如果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接受。在与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地方,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应以两种形式写成:①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②以其他形式约定的仲裁协议,例如专门的仲裁协议,通信和有关文件中的其他专门协议等。
3AB
4ABCD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税法的来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的来源和国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条约以及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和公约;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的起源通常是指各国的外国税法。
5ABCD
这些选项很有意义。
6BCD
规定避税天堂的某些条件并限制避税天堂的范围。境内母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范围。对位于避税天堂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其中一些包括在税收对策税收系统的适用范围内,而有些则可以排除在外。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确实在避税天堂正常运作的公司。所有符合适用的避税天堂税收制度的子公司,均应与母公司的收入或母公司的利润或股利收入中应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一起课税,在留存利润中应纳税。
7AB
为了应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的行为,经合组织于1987年出台了“资本稀薄化政策”,提出了两种对策:一种是正常交易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要确定关联方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可以将关联方的贷款视为隐性股票发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利息税款;另一种是固定比率法,即公司的债务如果该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出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被视为股息所得税。
8ABC
D,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可以方便地保护隐私,这与诉讼相反。
9BD
两种“模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基本经济状况的不同。“经合组织模式”适用于
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仅考虑发达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示范国”是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情况下,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各自利益。在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方面,“经合组织模式”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使用,并要求对区域税收管辖权施加更多限制,而“联合国模式”则主张尽可能扩大区域税收管辖权。考虑到双方的利益。
10BCD
使用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美国仲裁协会过去没有采用调解方法,但现在不仅采用了这种调解方法,而且还积极地促进了调解的优越性。自1979年修订仲裁法以来,英国还允许调解解决商业纠纷。1976年颁布《仲裁规则》之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制定了《调解规则》,建议所有国家使用。1982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德国汉堡举行的第七届国际仲裁会议将调解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
一个国际组织,负责仲裁和处理有关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其形式为:1.临时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所有人和当事方均应在国家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组织应解散; 2.常设仲裁机构。从事仲裁业务的国际固定专业组织。它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程序,计划,自己的办公室和行政系统以及相应的仲裁员。其职能是处理与仲裁有关的行政事务和仲裁组织,例如处理仲裁程序;当当事方不能任命仲裁员时,代表他们任命仲裁员;交付文件,材料和其他证据;在听证会期间安排录音机和翻译人员员工,收取仲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等
很抱歉,我对国际税法不熟悉,所以我只能达到这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