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税收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帐户已在收到付款和发货后进行处理。客户未要求发票,付款已挂在预收款中。”
该经济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要求:“如果销售商品的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确认。1.企业拥有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家;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连续管理权,也不控制销售和商品;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区别仅在于客户不需要发票。
因此,在这项经济业务中不可能合理地避税。除非您伪造账户,否则您将未经投票就扣留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收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并将其转移至“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仅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加数据(表1)”时,未发票收入才会列在第4列中。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