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拥有的财产(以下称为固有财产)不同,并且不应包含在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所谓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无关的性质,主要表现为:
1.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受托人(信托公司)已解散,撤销或破产,则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财产。
2.客户端的信任属性独立于客户端的其他属性。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系统,可以保护受益人避免由于客户的破产或债务而失去其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客户的信任资产或同一客户的不同类型的信任资产彼此独立。这是为了保护每个客户的利益以及同一客户的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的利益,而不是由于一种信托财产的损失而危害其他信托财产项目。
因此,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但您提到的信托收入是信托公司已支付给客户的收入。该收入已到达受益人的帐户,与信托公司无关。
就像您在银行购买有资本保证的资金一样。银行将保护您的本金,但是在支付利息期间,他们将无法控制您如何使用此利息。
关于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没有不确定性。
于2001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是国内家庭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信托本身的债务,税款,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建立信托之前应偿还信托财产)信任并依法行使)该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但应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对信托财产的注册尚无明确规定。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会导致财产和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者不能将这种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向公众表达。
商业信托也将出现同样的问题。
但是,根据国内有关商业信托的现行判例,法院将根据信托和其他相关文件,将以“ XX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相应财产基本上确认为信托财产。
因此,尽管中国没有信托财产注册系统,但如果将股权,房地产和其他财产用作信托财产,则家庭信托财产的家庭隔离也将存在且没有不确定性。
A2:为了确保家庭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与家庭信托的有效性有关的任何挑战,客户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客户有权处置此类信托财产。
信托法明确规定,建立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客户的法律财产,这有两个含义:
首先,用于建立家庭信托的财产必须归客户所有。建立家庭信托之前,有必要对不同财产的所有者进行分类,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是个人客户,而不是其所控制的公司之类的法律实体。
其次,用于建立家庭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
目前,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员夸大了家庭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他们认为,只要建立了家庭信托,即使信托财产是灰色财产甚至是非法财产,家庭信托仍然可以受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私人利益侵犯了公共利益,则通常将私人利益视为非法和无效。因此,如果非法获得客户的财产,则由该部分财产建立的家庭信托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目前,家庭家庭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用来建立家庭信托的大部分财产是受托人夫妻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在建立家庭信托时,委托人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才能建立家庭信托,以阐明委托人有权处置用于建立信托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