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帐户也称为OSA帐户。由境内银行的离岸银行部门的离岸机构开立的具有合法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账户为海外账户;离岸账户仅用于公司账户,不支持个人账户开立的。与NRA帐户相比,离岸帐户受更少的外汇管制。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来看,离岸账户更安全,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监管。
金融中的离岸帐户是指存款人在居住国以外开设帐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居住国的银行称为境内银行或国内银行。
提醒:税务机关将重点关注与避税天堂和离岸金融中心进行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目前,中国已经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九个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签署了信息交换协议。在调查与避税港企业进行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时,将启动信息交流调查程序,以处理商业实质和资本交易。为了验证这种情况,一般的反避税条款将适用于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和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如果您在境外经营,则有两种形式的报税表,第一种是实际报税表,第二种是零报税表。从字面上看,实际的纳税申报单是您的香港公司一年内产生的利率,以及您的香港公司用于离岸业务的收入来自何处,所有这些都需要统一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出入库单。银行账户。账单发给会计师,然后提交给香港税务局。第二种类型的零声明需要满足某些条件!
必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后的第18个月内提交首次纳税申报表。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香港离岸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才能申报零税率。如果您无法代表香港公司提交纳税申报表,则可以申请零申报。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已经开设了一个帐户并与该香港公司有业务往来,则不可能进行零申报。建议仍然进行税务审计。定期审计包括会计和审计,免税申请,需要根据实际营业额收费,提供收入,购买发票,行政杂费和月度报表。香港公司零申报的条件:1)不购买任何财产或资产; 2)没有银行访问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业务发生,合法的零申报不要求资产,经营和资本交易,否则这是税收隐瞒。如果申报的业务为零,可处5W港币的罚款,是强制税的三倍,如果情况严重,则可判处三年徒刑。
注意“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西藏海川
据报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20万多家离岸公司与中国有关。因此,建立离岸公司以达到避税等目的已不再是个人现象。
什么是“离岸公司”
公司注册地点的选择
世界上有许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点,例如上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家,以及比利时,香港,澳门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在哪里注册的问题。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在是否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方面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对于中国内地公司而言,如果该公司没有计划在海外上市的计划,那么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注册地。
实际上,离岸公司在中国许多大型上市公司的上市过程中都起着关键作用。无论最初目的是什么,成立离岸公司都会客观地促进这些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解释了离岸公司与税收之间的关系。
离岸公司可以避税
首先,假设一家主要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国公司A是一家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选择在该国成立,则公司至少在税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它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的33%;存在先付款然后退还增值税的问题。从企业那里榨取很多钱。
此外,当公司A的股东出于各种考虑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份转让给公司A的另一股东时,由于中国不允许存在一人公司,因此无法进行转让。如果将其转让给他人,股东还应就转让收益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取决于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更不用说公司本身可能无法如果必须通过,则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外贸企业代理,企业的经营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现在,我们假设企业的股东通过成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其业务活动,并查看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了什么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出于税务考虑,股东B和股东C可以共同设立一家离岸公司,或者股东B和股东C可以分别成立两家不同的离岸公司后一种方法更好。首先,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称为D公司和E公司)。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成立一人公司,因此上述规定建立过程中没有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并与在中国成立的A公司建立了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让我们看看中外合资企业是否从事出口业务而不是内资企业A,首先,因为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因此获得了自己的进出口权比一般的内资企业要容易得多。在税收方面,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了。尽管中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仍有各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股东借款,作为总投资的一部分,并规定借款合同中有很高的利息,以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避税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实现避税。以上述公司F为例,假设公司F出口商品的最终购买者是美国公司,则公司F和B的最终控制人可以通过为了实施上述避税目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专门成立了G公司,然后F公司和G公司将签署货物出口合同,然后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将签署货物销售合同。转售给美国业务。在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货物的价格设置得非常低,以致F公司的账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的销售合同中,美国公司G该公司以正常价格出售给美国。成立G公司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F和B公司的最终控制人通过上述交易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采用先征后退的形式,因此F公司规避了其大量资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如何通过建立离岸公司来达到避税目的,这种情况出现在开头提到的南部沿海省份的外国投资中本文的内容。所谓的怪现象不难理解。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鉴于更高的道德标准,使用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是不适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