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上述避税目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专门成立了G公司,然后F公司和G公司将签署货物出口合同,然后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将签署货物销售合同。转售给美国业务。在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货物的价格设置得非常低,以致F公司的账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的销售合同中,美国公司G该公司以正常价格出售给美国。成立G公司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F和B公司的最终控制人通过上述交易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采用先征后退的形式,因此F公司规避了其大量资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如何通过建立离岸公司来达到避税目的,这种情况出现在开头提到的南部沿海省份的外国投资中本文的内容。所谓的怪现象不难理解。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鉴于更高的道德标准,使用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是不适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