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李静

提问时间:2020-04-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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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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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企土地一级开发要交哪些税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计算城市建设税和地税附加费的依据为应交增值税额,没有其他变化。如果有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应缴纳地方税;如果有合同,应每月报告印花税;如果财产和土地也是企业,则财产应每月计提税,土地使用税;任何车辆有营业收入,营业税,建筑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车辆和船舶税也应计;另外:注意预扣个人所得税。目前,该营改革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营业税征收的增值税是将原先征收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将地方税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目前,试点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可以扣除获得的输入。当前的政策是在试点改革期间保持当前的金融体系不变,税改后原本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仍将包括在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中。试点行业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改革试点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扣除。在向全国推广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和分配方案,解决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问题。

税务开票和税务代开票要怎么申报

如何运用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对境外间接转股征税

此案是中国税务机关首次使用居民税收企业的概念质疑间接海外股权转让的实质。这也是税务机关首次主动将外国公司确定为税收居民企业,以征收公司所得税。打算间接收购或出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了解此案的重要性,并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如何使用居民纳税企业的概念对海外间接转换交易征收中国税。

基本情况

股权转让公司A(卖方)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转让前,甲公司持有在香港上市的开曼M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M公司间接持有J公司在中国和其他三家中国公司的股份。2011年7月,A公司将其在M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买方),这促使A公司间接出售其在中国的四家中国公司的股份。交易完成后,M公司被除牌。

处理情况

税务机关根据卖方提供的交易报告进行了调查。由于M公司(目标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实体,因此它不能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而一般的反避税规则则否认存在海外控股公司,然后通过“渗透”使间接转让交易重新具有资格。因此,通过对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财务报告,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负责M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管理运营以及J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中国。因此,可以确定M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确定M公司是中国的纳税居民企业,然后对股权转让交易征税。

进一步考虑

中国的税务机关确实已经开辟了一种适用居民企业税收征税概念的新方法,但在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考虑将更具说服力。

首先,进一步巩固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应用的理论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确定居民企业的立法意图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扩大税收管辖范围,堵塞跨国避税漏洞,并保护国家税收权利。其初衷不包括反避税意向,而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之后,海外红筹中国控股公司面临股息的双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控股企业根据实际行政事业单位标准登记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适用于部分境外(主要在香港)华人控股公司企业认可的解决股息双重征税问题的方法。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规定了相关的管理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侨资企业根据实际的代理机构标准进行居民企业识别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积极申请解决红利双重征税问题;二是企业积极申请解决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第二,避免税收损失。积极实施判断。如果在避税中使用税收居民企业的概念,建议增加特殊的税收调整管理方法,以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实际的经营水平。

第二,颁布了识别居民纳税企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将外国公司识别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时,请参考上述国税发[2009] 82号文件,该文件关于识别中国华侨控股公司的标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在地。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控制职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标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在没有将海外注册的外国控股公司识别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的前提下,存在类比风险,并且存在将华侨控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居民企业识别的处理方法的风险。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该原则是基于反避税需求的立法原则,而不是执法原则。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调整风险,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颁布承认外资控股外资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或允许参照认证标准。适用于海外华人控股公司。

最后,在成为纳税居民企业后,掌握股息分配的趋同性。根据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行政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识别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在第3条中从被确认为居民企业之日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利,股利和其他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规章制度第83条和第83条。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公司也被公认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并且还将面临股利分配问题。类似地,基于居民身份的一致性和权利和义务的等效原则,是否也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税收处理原则对外国投资者作为买方的股利分配进行交易,相关如下问题税收待遇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