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均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所有工资收入减去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金额。因此,公积金完全免税,无需缴税,但是公积金在每个地方都有上限。不可能为所有收入支付公积金。通常,在每个地方或企业中,工资的8%,10%或12%这三个比率并不完全相同,并且可以满足这三个比率。
在偿还公积金的情况下,在公积金贷款开始时有些地方还可以。但是,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发布了专门文件,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补充付款的方式延长中期公积金的支付期限。连续十二个月支付公积金意味着,除了申请公积金的月份外,公积金自申请公积金的月份起已经连续十一个月连续支付。
个人补充公积金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付款”。
2.单位一式两份填写由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清算书”,并加盖单位印章,保留一单位,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3.如果需要单独附上补充付款的原因,则应提交补充付款说明的副本,并加盖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