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然后将此无形资产投资于公司以分担风险。估计可以带来的收入。计算您每年可获得的利润比例(最终总计为200万)。这样,税收负担最小。
避税和征税是矛与盾之间的关系。一个避税事例的出版自然会导致税收制度的调整并堵塞这种“法律漏洞”,因此一般的避税不是秘密。
互联网上所谓的避税实例都是普遍的,几乎没有实用价值。
我建议您仍然仔细研究税法,示例和各种公告,并亲自研究避税方法。
大型跨国公司的避税案例
案例1: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并在英国,法国和中国设有三个子公司: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和双溪公司。怀尔德为法国的赛尔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块布,按照Wilder所在国家的正常市场价格,每块布的成本为2600元。这批布应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Xaar。公司;在由Xaar加工成服装然后转售给中国双溪公司后,Xaar的利润率为20%;各国的税率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为了逃避某些税收,乐迪嘉跨国公司采用怀德公司将其以每块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国的双喜公司,然后以每件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法国的赛尔公司。,然后由法国公司Saier在该国的市场上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
让我们分析一下这对各国税收负担的影响。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惠德公司应付所得税=(3000-2600)×1000×50%
赛尔公司应缴所得税= 3000×20%×1000×60%
对于这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总所得税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汇德公司应付所得税=(2800-2600)×1000×50%
双溪公司应交所得税=(3400-2800)×1000×30%
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这种避税行为主要是由于英国,法国和中国存在税负差异,这为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先决条件。
案例2:美国的十里来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拥有两家子公司:梧州和九州。梧州公司当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固定股息率5%。年底应向十来来派息:3000万元×5%= 150万元;九州公司获利2000万元,固定为4%股息利率,应在年底向士力来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 80元。中日两国政府规定,对从其本国汇出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税。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款,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分别以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卖给了十里来公司,而不是分红。
让我们分析这种方法的避税效果。
1.正常股息支付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应缴预提税= 150万元×20%= 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缴预扣税= 800,000×20%= 160,000
的预扣税额:30 + 16 = 460,000元人民币
2.用商品支付股息时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以低价将其产品出售给十里来公司,而十里来公司从中获得了与股息相等的回报。梧州和九州的公司由于付款方式的变化而没有利润。避免缴纳所得税而不缴纳预提税。
情况3: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向国外汇入股息,利息等应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规定,股息,利息等应预付30%。增税。同时,为了协调美国和法国的税收利益,两国签署了一项税收协定,规定对两国之间发生的类似收入仅征收5%的预提税。如今,有一家德国列奇公司贷款给了美国Klina公司。克利纳公司每年需要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了减轻预扣税的负担,Leichhardt以法国居民的身份在法国租用了一个邮箱,并将利息的预扣税率从20%降至5%。
这是一种使用邮箱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方法。根据两国Leichhardt公司的正常状况,200万美元的利息应预扣400,000美元的预扣税;税收增加10万美元。
案例4:American Olite公司拥有专利权,研发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期为20年。Olite希望将此专利转让给中国的Yalian,因为在美国和中国,类似专利的价格没有可比的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0,000美元,转让期限为10年。中国雅联还以10万美元的价格在国内市场转让了该专利。众所周知,美国的所得税率为15%,中国的所得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担率为60%。
让我们分析此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条件。
因为此专利权没有市场可比价格,所以可以根据组成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 4.8(万美元)
这家美国Olite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48,000×15%
= 7200(美元)
中国雅联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480万)×30%
= 15,600元
实际上,American Olite Company仅收取了60,000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成:
Olite公司应缴所得税= 60,000×1S%= 9000(USD)
雅联公司应付所得税=(100,000-600,000)×30%
这样,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使用不同的税收负担,专利权的转让没有市场可比的价格,并且它们通过相关企业交易支付的税款少于1800美元。
案例5:西班牙麦哲伦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了麦哲伦信息中心。麦哲伦信息中心负责为服装公司收集北欧国家的针织服装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收集信息和情报的机构是未建立的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是,麦哲伦信息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功能已远远超出了仅收集信息的范围。麦哲伦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贷款和订购合同的谈判和谈判,但是由于尚未代表麦哲伦服装公司在合同和订单上签字,因此荷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
这是使用“伪造办公室”方法滥用税收协定的示例。通过设立办事处,同时避免充当永久性机构,您可以获利并免除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6: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一家伊拉克裔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hi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7:美国曼特夫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免税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实际支付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随着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物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使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一个例子,国家之间的税率差异也是避免这种税收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