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经济学,法律和其他学科进行了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减少财政收入的角度来考虑逃税和逃税的影响,例如Seldon.A。 (1979),Cross.R。,Shaw.G.K。 (1982)。公认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避税通论”开始系统地,全面地研究避税。本文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和用途一般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影响,描述了一系列避税方案,以减少交易各方的总税负,并为税制改革提出建议。本文为经济学家研究避税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Erich Kirchler(1999),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的博士论文来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例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一些用于衡量公司避税问题的博士论文模型,例如Joel M. DiCicco(2003)。从经济学中避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对避税的成因和经济影响的分析更加重视。相关研究为避税的定义和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依据。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律界对避税的研究虽然由于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避税现象的存在和运作进行描述和分析,包括避税现象的抽象泛化,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例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Jin Honghong(1989);第二是研究避税法律法规措施,例如从法治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分析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以及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对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Judith Freedman(2003)); AW Granwell和Sarah S. McGonigle等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2006),Victor Serenyi(2006),关于避税解释规则的研究,例如Brian Galle1(2005)。
(2)中国的研究现状
中国大陆的学者针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和“避税”)进行了许多研究。检索1979年至2008年在CNKI系列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章,主题为“避税”,共检索到1527篇文章(其中博士学位论文3篇,硕士论文59篇); “避税”的主题是共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共有2 226条相关文章。①从本文的内容来看,围绕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和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零星引进外国反避税制度。由于中国缺乏避税实践和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人员打算采用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等“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永立,周旺利“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收”(1997年),胡俊生,周立华“国外反避税措施”“措施介绍”(“上海财政税收”,1994年),齐秀兰,“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年)等。随着中国新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外资的不断深化,避税和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出来,并迫切需要相关问题的理论解答。从那时起,税法学者撰写文章讨论一般理论,但是大多数文章主要基于概念分析,性质定义和原因分析,并且大多限于在民法国家引入相关问题。其中有两篇是张守文的《逃税与规制》(《税收研究》,2002年)以及刘建文和丁乙的《避税法律原则的新探索》(《外国税》,2003年)两篇文章。以及法律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 “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和反避税政策选择的经济分析》(《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税制》。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
合法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纳税义务,减少税收支出。合理避税不是逃税和逃税,它是正常的法律活动;合理的避税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且还需要市场部门和商务部门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和收款等各个方面开始。避税是在遵守税法并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和不同的纳税方式,因此,企业创造的利润更多由企业合法保留。它就像法院的辩护律师一样,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公司应具有的法律和经济权利。必须强调的是,合法避税与逃税,逃税和欺诈性税收之间在质量上存在差异。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国内避税意味着企业通过各种方法,渠道和手段来避免国内税收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的问题。
合理避税:首席执行官可以做什么
逃税不是仅适合私人交流的主题。现在,许多企业主都在谈论如何避免征税,成功的经验已被“他人效仿”。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结束帷幕,代表们多次提到税收问题,税收监督和税率水平。
是从企业运营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如果可以将其作为管理决策层,那么从公司的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您。
更改为“外国”企业
中国的外资企业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过渡是获得更多减免,免税或减税优惠的好方法。
注册到“避税绿洲”
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以及所有以生产,经营和服务为导向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重点保税区。发达企业可以享受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中小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上述特定领域进行投资和生产运营,从而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本节的读者可以参考“打开“离岸绿洲”之门”文章)。
进入特殊行业
例如,服务业的免税法规: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和残疾人福利服务免征营业税。
婚姻介绍和fun仪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安置“四个残疾人”的民营企业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其业务属于“服务业”营业税范围(广告业除外) ,并且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提供的个人服务免征营业税。
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以提高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并将坏账准备金用于管理费用,这会减少当年的利润并降低所得税。
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缩短折旧期限,从而增加折旧金额,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另外,所使用的折旧方法不同,折旧金额相差很大,最终将影响所得税金额。
而不是“费用”
中小企业的私有所有者应考虑如何分配其运营中使用的水,电和燃料成本,以及产品成本中是否包括家庭生活支出,交通支出和各种杂项支出。
在当前的企业世界中,此项目经常使用。他们列出了在公司的运营项目中购房,购车的费用,甚至还包括孩子入学的费用。国家政策不允许这种处理。尽管此方法在当前的商业世界中并不罕见,但我们在此不提倡。
合理增加员工福利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可以考虑在应税工资范围内适当增加雇员的工资,为雇员申请医疗保险,建立雇员养老金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资金,公司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在成本中,也可以帮助私人所有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运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赢得良好的综合收益。
完整的“销售结算”文章
合理避税:财务总监可以做什么
有许多常用的避税方法,但一般仅不过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转让定价方法,成本计算方法,融资方法和租赁方法。
全面税收优惠
的原则是使用某些融资技术,使企业能够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低的税负水平。一般来说,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资金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自我积累:2.借款(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自累积红利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股票发行应支付的股利也是分配税后利润的一种方式。它们都不能抵消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因此无法达到避税的目的。
借款的利息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这可以抵消利润并最终避税。
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可以避免购买机械设备的负担和设备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是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可以抵消利润并实现避税。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从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中学到的一些方法和技术。我们认为,必须有更明智的方法来逃避企业界的税收。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合法,否则会背离本文的初衷和初衷!
从头到尾,我们都强调逃税的“合法性”。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胜利后,加快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号角。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容易。如何实现中小企业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是合法避税,免税的可行途径。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根据其政治权力对跨国收入或跨国纳税人财产进行交叉交叉征税,并由此得出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1)国家税收的特征
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来看,税收是分配的一种类别,其基本概念是:税收是国家根据其政治权力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某些社会产品进行的自由分配。依法获得财政收入该表格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具体分配关系。
根据以上概念,可以概括出国家税收的基本特征:
首先,税收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此功能说明了税收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税收不能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税收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产生是的,国家永远是征税对象;税收是维持国家权力需求的一种分配。如果国家不存在,则无需征税。
其次,税收是基于政治权力的特殊分配。此功能表明税收是基于政治权力的。
第三,税收是一国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种征收关系。此功能显示了国家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基于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它始终是特定国家/地区的政治权力。一个政府不可能超出其政治权力的管辖范围来向其他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征税。因此,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范围只能限于该国家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凭借这种政治权力而产生的税收征管关系只能是一国政府与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管关系。
(2)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属于税收类别,还具有以上三个基本特征。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现象,国际税收明显不同于一个国家的国家税收。
首先,国际税收是税收的一个分支。像国家税收一样,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但是,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是不同的,两者不能相等。国家税收是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收。它没有超越一个国家的边界。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政府,跨国纳税人的跨境收入或财产的跨境税收。一方面,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都不会屈服于其他国家的政治权力,也不会接受其他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另一方面,世界上没有人。每个国家上方的超国家政治权力都可以向国际征税。从两国政府的角度来看,他们都依靠自己的政治权力向同一跨国纳税人征税,两国政府重新交叉税收的结果已经形成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收不能独立于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存在,而只能存在于国家中。转到班级标志。
第二,国际税收仍然具有税收要素,但是其纳税人应该是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收目标主要是跨国公司收入和一般财产价值。涉及的跨国收入指相关国家政府间交叉征税重叠的收入,适用范围较广。这不仅澄清了国际税收的特定范围,而且将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区分开来。
第三,国际税收的本质仍然是分配关系,但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的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参与国际税收的纳税人它是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越过边界,对相关国家的政府承担税收义务,因此在相关国家之间发生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司法管辖区不会跨越国界,因此不会引起跨境重叠的交叉征税问题。因此,商品和关税的征税一般不会引起国家之间金融权利和利益的矛盾。流转税的国际关系问题不是我们所谓的国际税收分配。
1970年代后,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为垄断资本主义。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世界历史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出口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垄断资本家争夺市场,在继续出口商品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本出口到国外,成立或购买公司,进行生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以避免各国的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占领国际市场,并继续保持访问超额利润的有利地位。资本出口已使生产和经营跨越了国界,跨国经济活动,如跨国投资和对国际企业的管理,国际融资和技术,资本以及人员的国际流动,已经出现。
跨国经济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投资者通过跨国投资业务获得丰厚的投资和营业利润;金融机构通过国际贷款在投入国中获得巨大利益;大量就业外国人员工,技术人员和劳工将被发往其所在国的本国,例如工资津贴和劳动报酬。跨国纳税人不仅在国内获得收入,还在国外获得收入,面临着向多个国家纳税的问题。不同的是,圣鼎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重叠问题,进而导致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税收是国际经济交流发展的产物,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形成国际税收的经济前提。
2.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和跨境收入的重复征税是形成国际税收的直接原因。
税收通常分为三大体系,即收入税收,商品税收和财产税收。主权国家采用的税收制度不是由主观想象力决定的,而是由主观想象力决定的。它受到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从历史上看,人类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国际税收的形成与此密切相关。
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对缓慢。各国的经济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体。税收只能是简单的土地税和人头税。直接税的形式可以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求。这种古老的直接税收形式的税收特征使得不可能形成跨国纳税人和跨国税收对象,因此,由此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生产迅速发展,商品的交换在扩大,商品的国际流通。农业生产者的收成是古老的直接税,需要征税。许多国家已经征收了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形成了主要征收商品周转额的税收制度。商品营业额的征税一般是商品交易发生时,在交易发生地征收。纳税义务发生的地点是明确的,并且不容易在交易所在国家之间引起财务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对商品周转额的间接税制虽然已经在国际上介入领域,但尚未成为国际税收的一部分。
18世纪末,英国开创了所得税制。到20世纪初,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变得越来越普遍。所得税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广泛推广,并已在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了间接税。主要税种。主权国家按照其制定的所得税法向纳税人征收跨境收入时,该所得税法是国际性的。因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具有许多独特的元素:
其次,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计算跨境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收入和支出额通常在国际范围内分享;
第三,由于税收管理权的相互联系,所得税,相同跨国收入的同一跨国纳税人通常要双重征税;
第四,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很复杂。一个国家的国内税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各种逃税,逃税和避税方法;
第五,不同国家的所得税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国际协调存在一定困难。
由于所得税具有国际化的上述特征,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之间的金融权利和利益之间发生矛盾,从而导致国际税收的最终形成。
(2)国际税收的发展
国际税制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形成,至今不到200年。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它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签署世界上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仍处于萌芽阶段。随着纳税人的商业活动出国,国际税收问题也出现了。但当时,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尚未形成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金融权益矛盾仍然是个别的和偶然的,尚未解决。清晰度。国际税收问题尚未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现阶段国际税收的分配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能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来实现。。
2.非标准化税收协定的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已广泛出现。权宜之计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签署了双边减税协议以交换税收信息,这标志着国际税收已进入非标准化税收协定的阶段。在此期间,相关国家为应对新出现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他们共同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以讨论和调整跨国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彼此的金融权益。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当然可以解决国际税收方面的一些问题,并且可以更好地处理金融权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在此期间签署的国际税收肯定是有根的。根据各自的条件,对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以及协议的内容和格式是不相同的,并且它们也是非常不规则的。
3.税收协定的标准化阶段。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有关国家不断总结经验,税收协定从单一发展到全面发展,从双边发展到多边发展,逐步实现标准化。它是真正的通用且最国家接受的标准化国际税收条约出现在1960年代。从那时起,国际税收活动已被推进到标准化阶段。在许多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从1960年代初到1970年代后期,全世界出现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避免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示范协定》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联合国小组示范协议。这两个模板为国际税收活动提供了通用的规范和准则,并且基本上充当了国际税收公约。有关国家在相互征税问题上有参考标准和依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的深度,广度和标准化;标准化的飞跃推动了国际税收的发展大大提前了两个模板以上步骤的公告,也标志着国际税收发展进入了更加成熟的阶段,它被视为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国际回顾,尽管举世瞩目。
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协调国际税收关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的形成条件及其发展历程来看,国际税收是在纳税人收入国际化和世界各国普遍使用所得税之后逐步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