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在基本建设单位附属厂房,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以及从事建筑和安装的企业,单位或者企业的建筑工程中使用其他部件或者建筑材料的,转让和使用时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是,对于在施工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单位或企业建设工作的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
扩展数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附件2。增值税试点增值税试点计划:
试点纳税人同时以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出售商品,并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如果销售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或应税服务,则适用较高的税率。
2.对于具有不同收款率的货物销售,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适用较高的收款率。
3.对于销售税率和征收率不同的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采用较高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