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明星的收入渠道复杂多样,他们的税收很难计算。而且,由于影视业的“潜规则”,明星们也有多种避税方式。
2016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张平曾经说过:“实际上,演员很少或永远不缴纳所得税。生产者通过谈判获得的报酬总是税后收入。支付演员酬金的问题应受到严格规范。制片人为演员缴税是不合理和非法的。”
由于名人收入的多样化,税收的类型根据收入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签约影视公司名人的固定工资是按照“工资收入”征税的
明星片酬金和商业广告收入应按照“劳务收入”征税;
明星从签约的影视公司获得股权激励,并按照“工资收入”纳税;
明星从外国投资获得的股息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征税;
名人设立独资工作室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征税
名人出版书籍的报酬应按照“手稿报酬所得”征税;
从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从明星的个人房地产租赁中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收入”征税;
名人出售房地产和股权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征税;
明星的获胜收入根据“偶然收入”征税;
就税率而言,名人和普通百姓没有什么不同。他们只要获得相应的收入,就必须根据收入的类型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