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国正式签署89项税收协定
1.已生效的82项协议(按签署顺序):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PNG,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古巴,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
香港和澳门都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这项安排已经生效。
2.已正式签署但尚未生效(按签署顺序)的7个协议:
卡塔尔,尼泊尔,尼日利亚,希腊,文莱,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的重要基础部分,是各国解决国家间税收权利分配中的冲突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国际税收条约的概念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缔结,以协调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决定其与国际税收分配之间关系的法律书面税收协定。根据参加国的数量,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仅由两个国家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当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与合同的国际税收协定。当前,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多,但它们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根据其协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为协调国家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而签署的税收协定。特定税收协定是指一国就国家之间特定国际税收问题的协调而签署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均属于法律范畴,反映了国家的意愿,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是,国内法协调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条约协调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关系,二者之间的法律强制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如果税收条约与国内税法相抵触和冲突,则大多数国家/地区会采用税收条约的优先权,并且一些国家/地区会按时间顺序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置于平等地位决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2.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世界上两个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避免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示范协定》,即“经合组织示范协议”;联合国的“避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示范协定”或“联合国示范协定”是由两个国际组织制定并颁布的,以协调和指导各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示范性文字。在签署协议的活动中,各国不仅参照两种税收协定模型的结构和内容缔结了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还遵循了大多数税收法规中这两种协定模型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条约模式的主要作用是为各国签署相互税收条约建立规范样本,确保各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的程序和内容标准化,并解决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谈判。签署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难题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并为各国解决税收协定谈判和签署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协调一致的意见和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模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标准化。这种标准化主要体现在格式规范和内容规范等方面。第二是内容灵活性。国家税收协定模型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国家,其内容应灵活。应当规定和列出一般性和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相关内容应由谈判国自己明确定义。
1.“ OECD协议模型”和“ UN协议模型”的结构内容一般而言,这两个模型的结构大致相似,其开头为(协议名称和协议序言) ),协议的条款和结论。。根据协议的条款,这两个模型分为七个章节,各章节的标题相同,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经合组织协议模型”中有30篇文章,在“联合国协议模型”中有29篇文章。这两个示范协议的条款每一章的内容如下:
第1章,协议范围。其中包括两个,表示协议适用的纳税人和税收范围。
第2章,定义。包括三个。
第三章,对收入征税。包括16条在内,分别确定各种收入的税收权。
第4章,财产税。这两个模板只有一个,即财产征税各方之间的管辖权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种模式均包含一条条款,指出合同双方已相互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他们可以选择免税方法和信用方法,并说明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
第六章,特殊规定。“经合组织示范协议”包括5条,而“联合国协议示范”包括6条。
第七章,最后条款。它与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有关。
2.《经合组织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之间的主要区别。
首先,一般标题有所不同。《经合组织示范协定》的总称是《关于避免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署共同税收协定; “联合国协定模型”总称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并处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议范围的差异。关于适用的税收类型,“经合组织示范协议”更确定财产税是否适用于该协议;而“联合国协议模型”则采用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对常设机构的理解上的差异。就常设机构的规模而言,这两种模式有所不同。《联合国示范协定》的范围规定了更大的范围,例如缩短一国一些机构的运作时间,扩大某些活动的范围。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差异。两种模式除了在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是否使用“引力原则”之间存在差异外,在计算法人应税利润中各种费用的扣除额方面也存在差异。“联合国协议范本”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手续费以及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由常设机构支付的某些利息,并且不得从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也不会考虑这些收入。此外,《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对常设机构为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而获得的利润是否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持消极态度,而《联合国协定模型》则认为双方谈判解决。
第七,关于信息交换方面的差异。两种模型的信息交换范围不同。《联合国示范协定》强调,双方应交换信息以防止欺诈和逃税,并指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适当的条件,方法和技术,以进行信息交换,包括适当交换信息。有关逃税的信息。《经合组织示范协定》没有强调这一点。
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条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和“联合国协定示范”的影响和限制。从各国签署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和内容与两种模式基本吻合,主要包括七个内容:
(1)协议范围
1.申请人员。除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外,所有双边税收协定仅适用于双方居民。
2.税收调整。各种税收协定通常包括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作为适用的税种范围。
3.现场适应。一般税收协定规定了每个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和水域。
4.时间适应。通用国际税收协定在当事方之间交换批准文件后即刻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2)协议基本条款的定义
1.通用术语的定义。通用术语的定义主要包括“人”,“缔约方”,“另一缔约方”,“一个缔约方企业”等。
2.特定术语的定义。特定术语对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具有直接的限制作用,并且必须解释和限制特定术语的含义和扩展。例如“居民”和“常设机构”。
3.特定术语的定义。在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解释仅涉及特定的规定,这些解释通常包含在具有定义或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在签署税收协定时,您还应考虑应采用哪种方法避免对优先行使税收权利征税的部分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如何在国际上免税方法,信用方法和扣除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如果缔约双方决定将全部或部分减让赠予另一方的跨国纳税人允许,则他们必须还列出相关术语已阐明。
(5)税收待遇中的非歧视原则。税收非歧视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条约的规定中,具体如下:
1.国籍没有差异。就是说,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所负担的税款或相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所承担或可能的税款或相关条件不同或比其重。。
2.常设机构没有不同的用语。也就是说,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的同一业务活动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3.扣除无差异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应被分类为支出,因为它们是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同一国家的居民的。
4.所有权没有差异。也就是说,资本非歧视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是全部还是部分由缔约国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其他类似的企业则不同或更为重要。
(6)两种税收信息交换模式均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实施本协定规定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税收的国内法所需的信息。 ,应征税信息与本协议不冲突。
(7)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应当订立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有关使用协议的纠纷和问题。此过程是各个税务部门之间的讨论过程,旨在使所有各方都尽可能接受。
截至2005年11月,中国已谈判并签署了87项税收协定(不包括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并且已执行了78项税收协定。
美国,法国,英国,毛里求斯,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日本,墨西哥,科威特,奥地利,加拿大,新西兰,乌克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