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税收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和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在税前折旧和扣除,租赁费用和折旧之间的差额也可在税前扣除;
(3)租赁费用是通过债务支付的,其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
如果租约并未实质转移与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则该租约应归类为经营租约。因此,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租赁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税收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长期拥有设备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抵消了企业的利润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将最终使该利益集团实现合理的利润转移,这是租赁的典型节税效果。
融资决策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融资决策中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税收。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的是使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来影响税收,并精心设计公司融资项目,以使公司的税后利润或股东利润最大化。
财务作为相对独立的公司活动,主要利用资本结构变化产生的杠杆效应来影响营业收入。资本结构是公司的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关系。在融资过程中,企业应考虑以下内容:融资活动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变化对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减轻税收负担的融资方式选择以及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企业自筹和企业内部集资。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同税收处理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负担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恩美路演
◆中国现有的金融租赁机构,包括商务部(或其前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12家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的20家非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商业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的12家经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一些正在进行重组,有些已经进入破产和清算程序)均无一例外。因此,这些机构无疑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与中国的任何居民企业一样,我们的金融租赁机构也有义务解决。换句话说,这些机构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即,称为“所得税基础”)并根据预缴所得税的月度或季度金额确定应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结算年度公司所得税。
◆中国金融租赁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扣除一定时期内应扣除的各种费用后,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计税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税依据。本法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中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度亏损允许余额后的余额。弥补,这是应税收入,以此为基础计算公司所得税。
◆优惠税收是指该国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适用于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减轻或免除某些纳税人和纳税人的一种措施。本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种包括免税,减税,额外抵扣,加速折旧,收入减免,税收抵免等。
◆对于中国的金融租赁机构而言,就所得税政策和法规而言,存在两个更为敏感的问题:第一,通过金融租赁获得固定资产(租赁对象)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产的折扣。在这方面,首先,我们于1996年4月7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公字[96]第41号)。其“ 4.促进企业机械设备的更新”(3)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以根据租赁年限和国家折旧的原则确定。期。期限不短于三年。 “但是,其应用范围有限。因为其第6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如今,国有企业有多少个融资租赁交易的承租人?这些承租人的工业企业是谁,例如建筑机械,车辆,医疗设备或环保设备?其次,我个人认为,决定是否通过交易(例如,信贷还是融资租赁)来给予税收优惠,而不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主题类型,是极端不合适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3号》《关于下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内容是可取的。 96]第41号温应尽快废除。其次,自有资金企业购置的所有设备都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例如,按照《技术改造家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 ] 13号)如果公司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待遇,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优惠待遇,企业还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迄今尚未做出回应。换句话说,没有办法。
但是,并非企业的任何收入必须是其所得税的税基。例如,就所得税而言,有“减少收入”和“额外扣除”的用语。收入减少是指税收优惠措施,允许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应税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减少一定比例,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超额扣除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额,加上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设税法规定可以将研发费用扣除150%,那么如果当年用于新产品开发的实际研发费用支出为100元,则可以扣除扣除税前金额150元(100×150%)。体现鼓励研发的政策。当然,这些法规与从事虚拟经济而非实体经济的金融租赁机构无关。此外,还有“非应税收入”的说明。指不属于企业盈利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性质和根本的收入,不计税,也不属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非应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行政费用,政府资金等。当然,这些都是营利性企业的中国金融租赁机构也无关紧要。与金融租赁机构直接相关的税基是所谓的“免税收入”,它将影响(减少)其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但应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中,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可以直接抵销但不计入中国金融租赁机构所得税基础的收入。
此外,中国的金融租赁机构结算并缴纳所得税时,其基础可能不是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前利润。为什么?因为还有一个支出和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问题。例如,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包括金融租赁机构在内的此类企业可以独立进行八项预提。权责发生制越多(例如坏账准备金),成本越高,这自然会导致所得税基础的减少。在这方面,税法作为一项公法,承认公司有权独立确定各种提款水平,并且在确定所得税的税基时,他们坚持认为自己必须遵守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法并另作帐目。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应纳税会计”,并将这种行为称为“一般性税收调整”。就是说,按照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计算税额调整。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调整并计算税金。当然,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还有另一种称为“特殊税收调整”的法案,这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为避税目的而针对纳税人的特定税收事项进行的税收调整,包括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纳税人。,通过资本稀疏,避税天堂的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进行的税收调整。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讨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融资租赁机构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承租人要求的商品的行为(将成为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在这里,关于如何对与销售合同有关的商品进行定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应遵循当事人自治的原则,也称为“独立交易原则”。或“公平独立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且没有关联的公司或个人的原则,根据市场条件下采用的定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彼此的收支分配。
◆但是,不能将其概括。对于相关业务交易,税法有特殊规定。所谓“关联业务交易”是指在具有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一种关系的企业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三)其他利益关系。所谓“特殊规定”,是指所谓的“预约定价”,即预先定价协议或预先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关联方向税务机关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交易通过预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适用于联属交易所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来解决和确定将来在固定时期内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和相关税收问题,这是国际公认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也是税务机关处理关联公司之间收支分配的指导原则。
◆中国的金融租赁机构进行跨境金融租赁交易时,必须坚决消除。这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的常见避税方法。一般做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较低的价格;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我的观察,这种迹象似乎已经出现在中国的金融租赁机构中。因此,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