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房费用税款计算中扣除的通知》: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发行固定数量的住房费用外国人员的费用可分类为费用,但应计员工赚取的收入。如果雇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证明,则可以允许他根据实际支出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可以免费租用房屋或购买房屋,以供外国雇员居住。他们可能不支付员工的薪水和薪金收入,也不支付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照顾外国人的多项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国人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类型,具体如下:
1.如果对方所在国家/地区明确规定免除本社通讯社记者的税款,则本方还将免除其在中国的通讯社记者的责任。
2.来华的外籍劳工应由外商赞助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免税的个人工资,公共资金等。
3.对派遣到中国的外国专家和服务人员的免费帮助或支持免税。
4.从国外收取的退休金和年金免税。
5.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免征税收;发行B股或海外股份的持有B股或海外股份(包括H股)的外国个人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暂时免税。
6.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可抵扣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税。
7.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而以报销和报销的形式获得的搬迁收入免税。
8.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税。
9.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税;可以享受个人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地点及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一年之间往返运输的费用不超过两次。
10.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税。
11.海外雇主在该国领土内90天内连续居住的工资薪金免税。
12.来中国的文化专家和外国留学生免税。
(一)个人居民的综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税款6万元,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余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发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条例》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构成了当期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8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1)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降低了该人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额,没有正当理由;
(2)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且不应赚取任何利润的国家(地区)中建立的企业应该归因于居民个人分配或减少分配;
(3)实施其他安排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的个人。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补缴税款,并依法增加利息。
第9条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如果纳税人有中国公民编号,则应使用中国公民编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为了获得全面收入,有必要解决和解决;
(2)没有用于获得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3)获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没有预扣税;
(4)获得海外收入;
(5)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和薪金;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个人所得税外,每月还需扣除3500元。工资工资收入。额外的扣除费用为1300元,因此国外个人开支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和外国人拥有越来越多的涉税业务。为了帮助您全面了解和掌握向外国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今天长昌姚先生谈到税收问题,并与您一起梳理,如何缴纳外国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籍人士一:为建筑项目服务的员工
传入项目:
援助国向中国工作人员派遣了该国免费援助该国的建设项目,所获得的工资和生活津贴,无论是由我们还是由外国支付。
已付税款:
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国人2:外国专家来中国接受教育
来中国接受教育的外国专家应在中国服务期间支付工资和薪水,并为他们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实行免费的“三包”。
根据税法规定,只能对工资和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和医疗服务,我们免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国人3:外国工作人员来到中国
(1)收入获取表1
(2)收入获取表2
对于在中国的外籍劳工,由外商赞助的单位将一次性付款,包括个人工资,公共开支(邮电和电信开支,办公室开支,广告开支,商业交易所需的通讯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用,差旅费)。
(3)收入形式III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项目,并将员工派往华为进行承包业务。员工收到的工资
1.受援助国派往我国免费为该国的建筑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您在中国90天内连续居住,则只能对我们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纳税,而对在国外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税。
3.除第1项和第2项外,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如果可以清楚地区分第二种收入形式的收入,则只能对工资和薪水所得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对于在中国承包工程业务的外国公司,其运营地点应视为在中国设有业务机构。其雇员的工资和薪金属于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90天的免税规定。((1984)财税外字第14号)
《中国外国人纳税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外国人的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比。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地区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
外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确定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个人,其应纳税额根据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纳税年度内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1.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人,或在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计生活的人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组织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逗留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1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了90天以上,或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的人,但个人少于一年,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停留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该住所中居住了1年但不超过5年的人,由中国支付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支付,并由中国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在中国工作期间支付应申报工作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临时离职工作期间获得的工作薪金收入,只有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才应纳税。
对于在一个月内在中国工作期间赚取工资或薪金的人,或国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临时退出期间所付的工资,应按照税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
4.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居住了5年的个人意味着他们在中国连续居住了5年,也就是说,他们在每个纳税年度连续5年居住了1年。
扩展配置文件:
1.完善外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止税基侵蚀和税收损失在
中,宣布了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特别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这种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税收范围,并纳入居民的跨境税收相关行为。和非居民个人建立有效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建议趁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下一阶段,鉴于当前外国高管的逃税方式多样化和复杂,以及现行征管体系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已深入整合与“外国”一词中描述的其他所得税政策文件一样,“非居民个人”的更标准化,统一的表述可用于准确地描述中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范围,并保持对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权力,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体系和政策设计。一种
具体而言,有必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 183天”居民识别标准和“综合收入”所涵盖的收入类型,当前政策并找到政策在存在冲突或无效的地方,计划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增加新的政策,以处理外国高管的税收和管理问题。一种
二,建立外国个人初次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在离境定居制度方面,考虑到大量外国人离开该国,可以首先为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外国高收入群体进行飞行员。这两个系统的实施需要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一种
3.完善外国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税收宣传和制度实施
当前,有序,深入地开展了有关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这为中国提高税收水平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收集和管理外国高管。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体制下信息获取的优势,创新和完善针对外国个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对收入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和分析,并重点跟踪外国高级管理人员的税收信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此外,我们应继续加强税收宣传,全面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并全面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种
第四,加强征管合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首先,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也为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机会。建议整合和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国高管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止税收流失。一种
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部门,人社安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收集合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金,财务账户等信息交易等,用于确定非居民个人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国高管人员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加明显。一种
第三,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合作。一方面,它继续依靠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中的信息交换规定,将外国高管人员的税收信息需求发送给缔约国的税收当局,并积极响应税收协定的信息需求。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以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为契机,促进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全面改善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层面,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