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避税 第六年,外籍人士出国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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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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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个税起征点是否有调整,应该怎么算?

外籍人员(个人)在我国提供技术服务在华28天劳务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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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在香港和澳门获得住房和其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 29号

2004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地税局,深圳市财政局,地税局:

香港和澳门的地理位置靠近大陆,交通便利。一些在内地企业工作的外国人选择在香港和澳门居住,并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对于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特区的外国人,公司可以提供住房,食品,洗衣和其他非现金形式或实际报销形式的补贴,无论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税有关规定。经过研究,很明显如下:

1.在中国的企业工作,出于家庭原因在香港和澳门居住,在每个工作日往返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旅行的外国个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居民)。国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以非现金或可抵扣形式提供补贴,用于在香港或澳门的住房,食品,洗衣,搬迁等。在可以提供有效证据的地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0]第2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补贴和个人收入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个人税[1997]第5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2.第1条所述外国个人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所获得的费用补贴可以作为有效的支出凭证和其他材料提供,应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实权限是合理的。根据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2条和国税发[1997] 54号通知第5条,可以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广东省财政部深圳市金融监督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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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规定外国个人获得相关补贴在执行上述规定和管理问题时,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抵扣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应由纳税人在最初获得上述补贴时获得。以上补贴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变更月份的第二个月作出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据,并由税务机关批准并确认免税。

II。外国人因在中国居住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征。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场所,应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或支付其外籍雇员的费用,并对其工资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企业安排的商务旅行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有关计划。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IV。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家庭探望的运输支出凭证(副本),该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实际上用于家庭探望和年度家庭探望合理的次数和付款标准被免除。

五,外语个人可获得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证明和期限证明,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中国收到的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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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以外的规定。以下是基本规定的网站:

2018税改后外国人在中国怎么交税

《中国外国人纳税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外国人的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比。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地区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

外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确定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个人,其应纳税额根据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纳税​​年度内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1.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人,或在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计生活的人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组织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逗留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1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了90天以上,或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的人,但个人少于一年,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停留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该住所中居住了1年但不超过5年的人,由中国支付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支付,并由中国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在中国工作期间支付应申报工作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临时离职工作期间获得的工作薪金收入,只有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才应纳税。

对于在一个月内在中国工作期间赚取工资或薪金的人,或国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临时退出期间所付的工资,应按照税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

4.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居住了5年的个人意味着他们在中国连续居住了5年,也就是说,他们在每个纳税年度连续5年居住了1年。

扩展配置文件:

1.完善外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止税基侵蚀和税收损失在

中,宣布了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特别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这种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税收范围,并纳入居民的跨境税收相关行为。和非居民个人建立有效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建议趁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下一阶段,鉴于当前外国高管的逃税方式多样化和复杂,以及现行征管体系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已深入整合与“外国”一词中描述的其他所得税政策文件一样,“非居民个人”的更标准化,统一的表述可用于准确地描述中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范围,并保持对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权力,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体系和政策设计。一种

具体而言,有必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 183天”居民识别标准和“综合收入”所涵盖的收入类型,当前政策并找到政策在存在冲突或无效的地方,计划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增加新的政策,以处理外国高管的税收和管理问题。一种

二,建立外国个人初次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在离境定居制度方面,考虑到大量外国人离开该国,可以首先为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外国高收入群体进行飞行员。这两个系统的实施需要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一种

3.完善外国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税收宣传和制度实施

当前,有序,深入地开展了有关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这为中国提高税收水平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收集和管理外国高管。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体制下信息获取的优势,创新和完善针对外国个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对收入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和分析,并重点跟踪外国高级管理人员的税收信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此外,我们应继续加强税收宣传,全面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并全面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种

第四,加强征管合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首先,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也为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机会。建议整合和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国高管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止税收流失。一种

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部门,人社安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收集合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金,财务账户等信息交易等,用于确定非居民个人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国高管人员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加明显。一种

第三,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合作。一方面,它继续依靠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中的信息交换规定,将外国高管人员的税收信息需求发送给缔约国的税收当局,并积极响应税收协定的信息需求。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以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为契机,促进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全面改善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层面,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税收利益。

外籍人员的个税以及税前抵扣的相关资料

1.外国人的工资和薪金的额外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附加扣除标准为2800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允许抵扣计算外国人在中国住房费用的税额的通知(1988年)财税外字第21号文件:

(1)。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免费租用房屋或购买房屋,以供外国雇员居住。他们可能不考虑员工工资收入的情况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所购房屋可以折旧并计入费用,所租房屋的租金也可以列为费用。

(2)。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将向外国雇员分配住房费,这可视为支出,但应计入其雇员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中。如果雇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证明,则可以允许他根据实际支出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在港澳地区获得住房和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免征的通知》,财税[2004] 29号文件规定:

(1)。在中国国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个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居民),出于家庭原因居住在香港和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结果,国内企业(包括其关联公司)以非现金或可扣除的形式提供补贴,例如在香港或澳门的住房,食品,洗衣,搬迁等。可以提供有效证据的地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后,可以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个人获得补贴(国家税)[1997]第54号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2)。第1条所述外国个人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所获得的费用补贴,可以作为有效的支出凭单和其他材料提供,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为根据上述第(94)号财税字第20号公告第2条和国税发〔1997〕54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合理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I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外国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际销售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金额首次补贴并支付在改变方法的当月的下个月提交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批准并确认该税款。豁免。

(2)。外国人因在中国上任或离职而获得的拆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据,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场所,应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或支付其外籍雇员的费用,并对其工资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

(3)。外国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与商务旅行有关的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家庭探望的运输费用凭证(复印件),该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实际用于家庭探望。每年的家庭探访次数和合理的付款标准均免税。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证明和期限证明,并应由税务机关审查,对在中国的语言培训和在中国的儿童教育所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进行补贴,在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免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免征家庭所得税实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

(1)家庭探望费可享受免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我国工作地点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旅行的外国个人(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个人)。居住地)且不超过成本的2倍。

六。 《国税函发〔1994〕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持有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股利分配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对于持有B股或海外股票(包括H股)的外国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票的中国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V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和居民存款利息协定性税率适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规定:

(1),外国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赚取储蓄存款的利息,以及其居民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大陆)(包括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规定的税率低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条约待遇,但必须提交申请表才能享受税收条约待遇。根据我们的法律,如果商定的税率高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2)。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中国和税收协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参考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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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19&flag=1

5,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 = 1274&flag = 1

6,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89&flag=1

7,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 = 1358&flag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