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的财税〔2008〕151号: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未支付的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使用该资金后需要归还的资金。收到款项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缴纳在付款时,该金额不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没有涉及债务减免和所得税减免。《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第2条规定:“政府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自由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投入的资本。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补助金按其相关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为购建或其他形式的长期资产取得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例如,一些国有粮食和粮食企业在商业运营后实施国家给予的商业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将企业分配给企业进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和其他初步工作成本分配提供财政补贴以提供政府补贴以支持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发展。当然,对于公司免费从政府那里获取货币或非货币资产的情况,它们不能被视为政府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5条,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定义的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才能被确认。; 2家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准明确了财政补贴的核算方法,则应按其规定进行账户处理。
2.如果政府批准规定财务补贴仅由公司管理并用于指定目的,而公司不享有,则应将财务补贴直接视为负债。
3.如果政府批准明确规定公司享有财政补贴,但该财政补贴的这一部分仅限于生产发展和金融资源的培育等,则公司应首先遵循财政部的会计信“响应”用于账户处理,即执行“先退后归”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值营业税,应从当期所得税费用中扣除,计入补助收入,抵消减少当前主营业务的税金和附加费。对于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的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除税款先退还税外,公司应在实际收到时将补贴收入包括在内。此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分配股息,应在报表注释中明确说明。
4.如果政府批准未明确规定这部分财政补贴的所有权,则公司应提供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所有权证明。
为了充分披露,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财务补贴的依据,性质,附加条件,会计方法以及对当前经营成果的影响。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