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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理避税的方式很多,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弹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个人消费,税额不得为从销项税中扣除。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也用于生产和运营,则可以扣除。例如,该公司购买了一辆公共汽车,该公共汽车专门用于运送员工上下班,并且不能扣除所获得的投入。但是如果这辆车也用于派送和接员工参加会议,您可以扣除它〜
同样,公司的年度会议属于福利费用类型,不能从增值税中扣除,但是如果工作总结会议是与业务相关的会议费,则可以扣除增值税
其次,预设方案,使用模型计算
公司成立后,每年将盈利1000万。股东会使用股息模型还是利息分配模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每个。
股息模型:假设股息为100万,则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 20%= 200,000;
公司所得税为:100 /(1-25%)* 25%= 33.33万。由于该公司是投资者,因此最终投资者需缴纳533,300税;
利息模型:假设投资者获得100万利息,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 20%= 200,000;增值税:100 /(1 + 3%)* 3%= 29,100
根据国税函[2009] 777号《关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从股东借入的企业利息支出。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公司关联方利息费用减免税标准》(税收[2008]第121号)规定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条件。
所以
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税法可扣除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司支付的100万利息可以减少公司所得税。扣除额为:100 * 25%= 250,000
个人缴纳229,100税,公司减少25万。由于公司属于个人投资者,因此该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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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理的避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筹划。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掌握税收政策以及政策与会计之间的规定变化。
我之前没有现成的计划案例,我将在您的个人收藏中给您一个。但是,我也在线收集了它,希望我能推荐给您:
计划使用购买税减免法
抵扣购买税法是指工业生产企业购买货物(包括为外包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将购买的货物检查入仓库后,他们可以申报扣除额并将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当期的部分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可以结转至下一个期间继续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购买税。尽管它不会减轻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但它为公司以各种方式推迟纳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减轻税收负担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工业企业在一月份购买了1,000种增值税应税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说,购买价为100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该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为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每月销量为100件(增值税税率为17%)。每月销项税为20400元。但是,由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的方式,1月至8月进项税额为163,200元(2.04×8),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0元,本期未支付增值税。他们在9月和10月分别支付了13,600元和20,400元,总计34,000元(20,400元x 10-17)。这样,虽然应纳税额的账面价值完全相同,但如果每月资本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将34,000元的税额转换为1月初的额度如下:
1.36÷(1 + 2%)9次方×(1 + 3%)9次方+ 2.04÷(11.2%)10次方×(1 + 3%)10次方= 2.1174(万元)
显然,这比平衡纳税的每月税收负担减轻。应当指出,延迟缴纳税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观点。仅在纳税期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法定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规划并发操作的使用
兼职操作反映了公司业务范围的多样性。即,在确定每个企业的主要业务之后,其他业务项目是兼职业务。并发操作有两种主要类型: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公司通常同时拥有17%的税率的生活资料和13%的农业税率的生产资料。
2.不同的税收类型和不同的税率。此类型通常意味着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项。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各种须缴纳营业税的劳务。
从事上述两种同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后,应按真实,不同的税率分别核算。适用于他们。计算应纳税额。
在经营非应税服务的同时,企业应单独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服务的销售,并按应税销售收入的相应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商品或应税服务;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同时经营未单独核算的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如果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税款,则应按17%的税率最后计算并支付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