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国法人公司营业开始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所得税率为35%,没有免税期,也未与A国签署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则将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1/3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避税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和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不力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
根据“协议”,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也就是说,这些指定的带宽是电视台专有的。带宽由卫星系统提供,电视台的带宽使用权应视为卫星系统的使用权。因此,该费用属于使用费,电视台是卫星用户。ABC卫星公司认为,它从事活跃的商业活动,雇用人员,并使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信服务。ABC将设备用于自己的业务,但未将设备提供给电视台进行业务。设备本身无法完成ABc从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操作其卫星系统和相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不断进行干预和探测。美国广播公司已花费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以及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因此,ABC是卫星用户,电视台仅占用特定的分配频率。“使用”应理解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能扩展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惯例?
ABC卫星公司认为,国际税收应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议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必须根据双方的意图和期望进行解释。双方的期望和解释只能参照国际征税的原则和惯例以及全球公认的协定来确定。
税务机关认为,不应遵循ABC Satellite遵守的所谓国际惯例。租赁卫星通信线路具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国际限制或惯例。
的思考
(1)新兴产业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通信行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边际和流动性使其无法满足当前税制的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的税收案反映了发达国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税收管辖权之间的争议。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企业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范围较弱的地区。
第二。与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业相比,传统贸易具有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各国当前的税收制度普遍提倡税收中立原则,要求由于企业的贸易方式不同,税收不应有所不同。但是,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仍在构建中,尚不完善。传统的收支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通讯公司和传统贸易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这将促使传统公司进入“虚拟空间”自由区。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让大量税收流失,因此采取了新措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
第三。税收损失的风险增加。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营业税的流失,而且高科技手段还会为纳税人创造另一种机会和手段,使纳税人在现行税制下合理地避税。取消实体商店和营业场所无需支付营业税,并为免税提供了合理合理的条件。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了。税收转移是合法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税收转移主要有三种方式:远期转移,后期转移和税收资本化。转发是最常见的税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ABC卫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我们的电视台。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原则和惯例?
1984年签订的《中美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该法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并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中国税务机关向ABC卫星公司征税。第一个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