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增值税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附件2:《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条例》
(1)混合操作。
试点纳税人还出售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那些还以不同税率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的人,应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2。对于销售具有不同收款率的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采用较高的收款率。
3。对于销售具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适用较高的税率。
真正的混合操作是指在风险控制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
在中国,混业经营之路对混业报告有许多实际限制:
首先,行业监管模式在短期内不会改变。
第二,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充分考虑混合运营的风险,因此急于走混合运营之路,这显然是盲目的。
同样,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远远不是一天的工作。
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合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和交叉,而不仅仅是它们各自业务部门的范围。单独的业务是指仅承担一项义务的金融机构。
1.狭义的概念
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可以彼此进入跨业务的领域。
2.广泛的概念
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运营关系。混合金融业务(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进入非金融领域,以进行业务多元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关于增值税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还出售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并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则应单独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一般来说,酒店餐饮和住宿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来自会议和展览服务的收入(与餐饮和住宿收入分开计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例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其公交车站和客运车辆已整合到车站和运输中,并且有多个二级会计部门。其中,汽车修理厂主要承担公司内部客运分公司的车辆维修,还对外进行社会车辆的维修。增值税税率为17%。从事客运劳务的客运分公司,增值税按3%的税率计算。汽车站提供汽车站服务和乘客站服务。根据“后勤辅助服务”项,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
新的营业税改革以开征增值税(增加就业改革)试点方法首次引入了混合经营的概念,而目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混合销售和同时经营的概念也存在。两者之间既有差异,又有一定的交集。实际上,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差异以及税收待遇的差异,并引发相应的税收相关风险。本文主要分析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差异以及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1.混合销售和税收待遇
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包括支付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支付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特别规定外,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视为商品销售,应支付商品销售连同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应税劳务的销售,应当统一缴纳营业税。实际上,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通常通过纳税人注册的主要业务与其他纳税人区分开。
如果主要从事设备生产的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提供安装服务,则这是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局,在销售集邮产品(例如邮票)的同时提供邮政服务是一种混合营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其他行业中的集邮商品的销售纯粹是商品的销售,应加增值税。在提供邮政服务的过程中,邮局不出售集邮商品。它本质上是一家附属公司,但法律特别规定,该附属公司仅需缴纳营业税。
《暂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商品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并根据他们的销售额货物的销售应按增值税计算,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货物的销售情况:(1)同时销售建筑服务生产商品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改革后,原本要缴纳营业税的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改为增值税。相应地,某些原始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试点改革系统中的混合操作。在实践中,这引起了关于应税事项的这部分是作为混合销售还是作为混合业务征税的争议。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必须是增值税应税销售与商业应税服务的混合。笔者认为,如果销售活动既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增值税改革的税费改革,则应属于增值税改革和税费待遇试点制度的混合经营。应作为混合操作进行。
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运输服务。该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和运费117。在业务改革之前,税项处理基于混合销售,应付增值税为[1000 + 117÷((1 + 17%)]×17%= 187。营地改革后,应按混合作业进行税收处理。
2.混合经营和税收待遇
混合经营是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中引入的第一个概念,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政策对全国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实行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混合操作是指飞行员以不同税率或税率出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或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混合营业只适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两种应税事项;而混合销售是一项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的销售活动。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但没有统一的销售行为,则属于同时经营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方法在混合操作的定义中使用了两者的表达,而非非兼职,将其与增值税或营业税系统的当前部分区分开。同时,它包括商品销售,在同一销售活动中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以及同时经营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以及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
从事混合经营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他们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则较高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高销售税率适用于具有不同销售税率,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的人。
(2)对于销售具有不同收款率的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适用较高的收款率。
(3)对于销售具有不同税率和税率的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应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营地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五种类型:17%,13%,11%,6%和零税率。主要收集率分别为6%,4%和3%。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纳税人有上述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未分别核算上述项目的,应根据应税事项采用最高税率或征收实际运作情况征收。
以上述制造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销售设备的例子为例,在营改制和增加后,出售设备和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的行为都是增值税的应纳税行为。设备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7%,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率为11%。如果企业是试点纳税人,并且可以单独核算设备销售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交的增值税为1000×17%+ 117÷(1 + 11%)]×11%≈181.6;如果不分别计算设备销售和运输服务销售时,应按17%的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应交的增值税为:1000×17%+ 117÷(1 + 17%)]×17%= 187。
3.兼职经营和税收待遇
将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和试点改革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起来,可以将兼职业务分为以下三类:
(1)并发营业应税事项和增值税应税事项。纳税人同时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或者进行业务改革和增加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分别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应税活动的营业额。
(2)非营利机构改革并增加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同时经营具有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加工,修理和维修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应税服务的商品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高适用税率。
(3)同时执行减税和免税项目。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或减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针对无法划分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免税增值税项目,采用简单的税法计算方法,不可抵扣的进项根据以下各项计算式税:
不可抵扣进项税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总额×(现行简单税法应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税豁免项目销售额)÷(期间总销售额+期间总营业额)
本文讨论了混合销售的并发操作,而混合操作指的是上述第一种并发操作,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仅销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服务,而且还提供业务税税收服务,但商品的销售,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应税服务不会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并且从事的商业应税服务不同于一定的商品销售或加工修理修理服务或应纳税的增值税。该服务没有直接连接和隶属关系。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不在同一行为中发生,这是同时销售额和混合销售额之间的最大差异。兼职与混业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兼职同时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兼业必须是试点纳税人(不包括非试点纳税人)销售适用于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应税服务(不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