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红筹结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成立离岸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使用该离岸公司通过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国内股权,最终利用离岸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优先股或可转换贷款出售给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现离岸公司的离岸上市,也称为红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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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红筹结构的红筹私募股权投资。首先,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成立离岸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使用离岸公司以各种方式控制国内利益,最后利用离岸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该基金出售优先股或可转换贷款以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最终实现离岸公司的离岸上市,也称为红色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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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结构是最古老的私募股权交易结构。自1990年代末以来一直使用红筹结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取消了对红筹股的国内审核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股模型的广泛使用,直到直到2006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 10号令”)。红筹结构是跨境私募和海外上市的首选结构。
采用红筹结构的私募股权投资,首先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离岸空壳公司(合法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建立,然后使用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各种方式控制国内利益,最后利用该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该基金出售优先股或可转换贷款以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最终实现了该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的上市。清单也称为“ Shell清单”。
10号订单对跨境私募和海外上市有深远的影响。颁布第10号命令后,由于海外上市的行政审批链接的增加,海外红筹结构的上市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不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业绩压力下,海外投资银行和国内中介机构为国内公司设计了一些上市结构,以规避第10号令的适用,例如安排外国纯现金收购国内公司,控股,期权等。由于存在法律缺陷,这也给国内企业家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现在,随着ChiNext的启动,首次公开募股已经重新开始,红筹股的结构已经很少了,更多的红筹股结构正在回归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