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介绍
1.“通通之家”的逃税案。熟悉电子商务的人会意识到,美国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一起逃税案。该案于2007年结束,当时被告背叛了固定期限。以下是当时的事件简介:张莉在购买婴儿用品时发现了一个在线商机,并使用营销公司的名字在淘宝上开了一家商店。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利用电子商务税款的漏洞,通过不开具发票或进行会计核算,逃税约11万元。经查处,她的公司被罚款十万元。不仅如此,她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武汉是第一个在个人网上商店纳税的例子。2011年6月,武汉的网上商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了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第一笔个人税单,金额超过430万元人民币。根据记录,在线商店在2010年的总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人民币。同时,尽管中国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法,但明确规定了在中国的交易应纳税,因此,是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武汉还提议将对皇冠以上的个人网上商店发布税收通知,并鼓励个人办理税收事务。
3.电子发票申请。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并协调税收征管工作,北京于2013年6月选择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京东(JD.com)进行电子发票。当时,电子发票仅适用于在北京购买书籍和视听产品的消费者,并且仅限于购买。同年10月中旬,京东正式向首都开通了电子发票服务,并将其推广到所有产品。2013年12月中旬,引入了有偿电子发票。同年10月,苏宁易购也正式采用了南京的“电子发票”申请。并于8日发行了江苏省第一张电子发票。当时,小米还积极引入“电子发票”项目,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发行电子发票。它成为北京第二个拥有电子发票的试点城市。与京东不同,小米的服务使用者不仅是北京市民,而且是全国消费者。
(2)案例分析
1.“通通之家”的案例分析。“通童之家”案的出现正好改变了这样一种误解,即许多人认为“在线交易不需要征税”。对贸易和经济活动也需要纳税。从这一事件中,不难发现国内电子商务公司的税收问题。
(1)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在消费过程中(包括在线购物)索要发票的习惯,并且大多数商店在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时也不提供发票。即使商店提到发票不会给消费者适当的折扣,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张黎案中的情况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功能来逃避纳税义务。
(2)经济主体和贸易主体很难澄清这个问题。目前,中国明确规定企业在互联网上交易时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但虚拟网络无法阐明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息,也无法确定交易主体是否为企业。或个人。在“通通之家”的案例中,张莉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C2C交易模式下的B2B交易模式隐藏起来,并利用网络中无法确定双方具体携带条件的漏洞。进行经济交易。
(3)难以厘清营业额。在电子商务中,进行的经济贸易将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标准,并且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交易双方的信息和交易金额,从而使政府部门已经产生了可观的大困难本案中的张莉利用了这一点,没有保留帐户,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入,并为逃税提供了方便的依据。
2.武汉首例个人网上商店纳税的案例分析。网上商店的老板周其年在向“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商店征税时非常合作。他说纳税后感到很放松,还透露自己正面临淘宝网排名前100的在线商店进行的招商引资也吸引了该区,但最终仍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其他个人网上商店仍在积极开展纳税活动,但每个人都更加关注税收标准,特别是电子行业的网上商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希望自己缴纳税收标准。有优惠,从而减轻了业务压力。
这意味着在征税时,地方政府还必须充分考虑优惠政策,以避免在线商店对当地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种情况还涉及区域管理问题。“我的百分之一”在线商店的注册位置在武汉,因此武汉可以监督税收。在虚拟的在线世界中,交易的许多方都不确定,税务部门无法确定交易的地点,因此无法合理分配税收。最重要的是,尽管“我的百分之一”商店在武汉注册,但注册时所依赖的网站是淘宝,淘宝属于杭州企业。武汉市发生税收不当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管辖权问题上建立明确的税收制度,以避免税收冲突。
3.电子发票的案例分析。发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此举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不能用作报销证明。企业无法识别电子发票的原因也基于一定的基础。由于电子发票是电子形式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多次下载和打印。避免在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故障。因此,中国相关机构有必要在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和税收录入工作的同时,促进电子发票的实施,以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考虑到在线营销的优势,一些商家会向消费者增加一系列费用,例如电子发票,这无形地降低了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型电子商务商家对电子发票的执行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但是对于小型电子商务商家来说,无疑是在挖掘商店的利益,这也掩盖了电子商务商家伪装和伪造的热情。放慢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借了尽可能多的股东贷款,以将股本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降低到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这是由于资本的削弱。账面亏损,但实际利润通过债务利息汇给国外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之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现在还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利润汇给在避税境外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则处于亏损状态。很久。
库房是母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向银行借贷几乎是每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是银行借贷的利息使公司的财务成本急剧上升。即使是股份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筹集大量资金,但面对资本市场,仍然存在投资回报问题。
尽管也可以从公司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国内借贷产生的利息,但最好以较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而不是向国内银行支付利息,而实现避税和利润转移目的。
(3)新的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逃税的载体
外国投资者按照两个免税期和三个减半的时间段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使外国企业通过国内新老外国公司之间或国内与国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亏损,新外国企业获利。外国公司这是逃税的另一种手段。
例如,一个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有根据减免期免税额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台资企业组建后的头两年利润特别高;减半税款三年后,利润大幅下降;足额缴税后,他们立即跌入损益门槛或亏损范围。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方法还包括上述关联交易。例如,青岛亿瀚资本鞋业有限公司通过外国母公司控制进出口价格,并允许外国公司承担新外国公司的额外费用,使外国公司终年蒙受巨大损失。 ,新的外国公司利润率极高。在税收优惠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57%,这与经营范围相同的外国公司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拥有一支专门的律师团队来研究其子公司所在的国家,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已成为跨国公司所使用的一种联系。对于许多地方官员而言,引进外资等同于政治成就。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他们并不注意外资可以带来的好处。
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了外国对中国投资进行横向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集团而言,最好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国家,并将税收转移到外国。转移既方便又便宜,它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家进行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水平控制的内容非常丰富。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的信息资源,商业交易和协作交换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含义。计算机网络(主要是Internet)是要实现此表单的基本支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革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商业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一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是知识经济运作和发展的最佳方式。代表了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它会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经济和技术竞争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方面都会带来非常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并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也已受到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1.电子商务加剧了避税问题
(1)避税的原因
避税和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合法的方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可以达到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原因:
1个主观原因: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额多么公平合理,这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受这种实质性利益的激励,纳税人将采取各种手段来避税,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例如国家/地区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差异,国家/地区的税收结构和税收负担差异,国家/地区的减税和免税差异,税收优惠等。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纳税人可以使用居住,收入和财产的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天堂实现避税。
(2)电子商务进行税收转移
当前,国家/地区的税制非常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跨地区和跨境产品的买卖在整个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有限,但是在线交易打破了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局面。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涌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并建立网站在此处开展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他们将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尽管在我国要征收的税费和税率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当前的税收任务仍以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实施。除了各个地区不同的财政优惠政策外,在线贸易还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3)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分离,商业交易不再具有地域界限,但是税收也必须由特定的国家实体征收,这些实体应该在自己的特定领域纳税。利益存在差异。在无国界的免费网络空间中,互联网用户非常机动且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跟踪和确定服务的位置以及产品的使用,从而导致无法开始征税。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公司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
(4)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高科技手段
Internet的全球性,无边界和高科技性质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最大化利润的手段,而且还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天堂和公司中建立基地将变得轻而易举。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避税天堂中使用其网站进行业务谈判和与外国公司进行贸易。形成税法规定的营业地点,并且仅将国家视为库存仓库。随着银行的网络和日趋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使用电子货币在免税的“在线银行”中开设资金账户来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并且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方面变得更加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很难确保纳税人或交易号不符合税法。这表明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
(5)电子商务增加了税务审计的难度
1要使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收款和管理审核,他们必须拥有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因此,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忠实地保存账目,并保留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材料数年。供税务机关检查。这为跟踪和审计帐目奠定了法律基础,成为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然而,在因特网的独特环境中,各种票据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电子凭证可以容易地修改而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导致传统凭证追踪审计的基础丧失。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将跨境交易的成本降低到了可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银行已经在网上开设了网上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如果信息来源是一家海外银行,则税务机关很难监控付款人的交易,从而对逃税者造成重要的威慑作用。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移和结算,从而避免了存储和运输大量现金的麻烦,并且数字现金的用户可以使用匿名方法,这种方法难以跟踪,难以控制和控制。收集,并具有比现金货币更快的流通率快速,交易量更大。
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和其他保护方法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并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
2.应基于互联网建立一种新的税收收集和管理模型以防止反税收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快速应对电子商务中的避税问题,并负责提出措施,以建立常规或计划外的跨地区或跨境税务部门联系系统,以应对跨地区或跨边界的偷税漏税情况。特别是,必须密切注意跨国集团内部实施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漏洞,并由结算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1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税收注册系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注册,填写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的网络信息,例如公司网站,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备份的备份。计算机加密密钥。
2严格实施财务软件备案系统。对于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实施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系统。财务软件备案系统的实施要求企业使用财务软件向主管机构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并且只有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使用。
3为电子商务交易启用特殊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这是一系列电子记录。通过电子商务完成每笔交易之后。必须开具特殊发票,并且必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已发行的特殊发票发送到银行,然后才能在电子帐户上结算付款。同时,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的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应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以促进税收的收集和管理。
4采用电子税收申报。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用户登录后,填写申报表并进行电子签名,申报数据将发送到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核查。并将验收结果退还给纳税人。如果验收成功,则数据信息将被传输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然后由银行进行分配。并将银行收据发送给纳税人以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书和电子账单的法律地位。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清楚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消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还应尽早澄清《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以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留痕”,全球统一交易轨迹。
6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获得授权并执行必要的手续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并且纳税人不得基于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予以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训练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专业人员
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必须精通电子商务业务,并具有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人员不能自己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不能理解其运作机制,那么将无法获得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即使当局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条款,也算不了什么。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最大的困难仍然是技术问题。因此,只能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只有通过改进收集管理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收集管理手段。真正提高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水平。
(3)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的深远影响已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时。税务部门的参与是必要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作为税务部门,它应主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配方。同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简而言之。实施这种新的收集和管理模式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和其他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银行,税收和海关的融合以及建立社会化和标准化的税收保护体系是未来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对所有违法和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逃税)进行及时的在线核查,并避免流失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