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股息时,不扣除任何税款;
2)出售股票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从购买之日起至出售之日前),其免税期为一年以上。 )。2015年9月之前的政策为一年关闭5%。当前的实施是2015年9月的新优惠政策:免税一年;
3)出售股票时,如果持有时间在1个月(包括1个月)内,则将支付股息的20%税,证券公司将在当日清算时直接扣除该股息出售股票;
4)出售股票时,如果持有时间在1个月至1年(包括1年)之间,则将支付股息的10%税,经纪人将直接扣除该股息;
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相比,企业在使用和分配未分配利润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因此,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通常有许多法律规定和限制。
1.计入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中,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帐户进行核算,“利润分配”帐户应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现金股利”应付”或将“利润”,“股利转换为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未分配利润”等入账。
1.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在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每个损益表的余额转入“本年度利润”帐户,并应平衡损益表。结转后,“当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末,在抵销本年度收支后,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利润分配”帐户所属的其他明细帐户的余额将转移到“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中。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果有借方余额,则表示未收回的损失金额。“利润分配”帐户所属的其他明细帐户应没有余额。
2.股息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记入“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应付利润”帐户,并记入“应付股利”。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决议后,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应通过增资程序从借方中扣除,并从“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账户中扣除。
3.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以弥补损失
在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盈利和亏损都是可能的。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像在实现利润的情况一样,将今年发生的亏损从“当年利润”科目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扣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记入“本年度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帐户来弥补损失的补偿。
由于未弥补损失的时间长短不同,以前年度的一些未收回损失可以由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而其他一些必须由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度实现的利润用于弥补上年结转未弥补的损失,不需要特殊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从“当年利润”科目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余额自然会冲抵“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未分配利润”。无论使用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来弥补损失,会计处理方法都是相同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两者的待遇有所不同。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补偿额可以抵消当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额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
4.转换为资本的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是根据作为应税所得的收入总额计算的,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个人并且是居民纳税人,则未分配利润将转换为资本,即股利和股利的分配,并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股本转增和红股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不构成股利股息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利用盈余公积金由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外国个人股东免征股息和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以下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个人红利和获得的红利。
【案例分析】
Prosperity Co.,Ltd.由三个自然人A,B和C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总资本,2009年底的股东大会决定利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资本转换为600万元。
帐户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股利转换为权益600
贷款:实收资本-A 300
实收资本-B 180
实收资本C120
股份制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来增加资本,就是分配股息和股息。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因此,A,B和C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00×50%×20%= 60(万元)
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00×30%×20%= 36(万元)
股东C应付的个人所得税= 600×20%×20%= 24(万元)
上述税款应由分配红股的繁荣公司代扣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