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国际避税天堂的原因: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和优惠税收政策的差异为跨国公司规避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因为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之间存在某些差异,并且仍然有许多避税天堂,而且国家,地区和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以吸引投资,这甚至是有害的。竞争为跨国公司的内部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以充分利用转让价格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从而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游戏中处于有利地位。
如果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没有差异,则使用跨国公司内部化的转移价格不具有避税功能,而只是内部市场分配的一种调整工具。企业资源。在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将高税国家获得的利润转移到中低税国家甚至避税天堂的原因是,根本原因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向跨国公司征税时他们的利润被汇回本国。利用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可以推迟纳税,并免费使用其部分资金;其次,如果母国在随后几年实施减税改革,由于减税,他们还可以享受减税的好处。在加勒比海,项目面积只有153平方公里-被称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汇集了350,000家公司,并且仍以每月2,000的速度增长,其中10,000许多与中国有关。
(1)正常交易中的税收负担:1. B国B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500万×30%= 150万元A国B信贷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可抵扣税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分公司C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和A国的可抵扣限额为0。3. A公司的可抵扣总额为:150万元+ 0 = 150万元4,甲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400万+500万)×35%-150万= 865万元
(2)异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1. B分支机构在B国支付的税款:300万×30%= 90万元,B分支机构在A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2. C国C分公司缴纳的税款:100万×30%= 30万元,A国C公司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300,000 <350,000信用额度30万元。3. A公司在A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4.由于A公司降低了对C公司的材料价格,A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2400万元)元-200万元)。A公司在A国中应缴的所得税=(2400万+ 300万+ 100万)×35%-120万= 860万元这是跨国纳税人使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国家也是这样的避税应该考虑的因素。
各国对避税天堂的看法不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发表的关于“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的程序”的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适用于来自金融或税收的收入其他服务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使用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2.无法有效地交换信息; 3.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使外国实体受益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国际避税天堂的税率很高,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业务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地的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将其收益保持在很低的水平,所以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汇集到基础公司账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端外”型和假冒外国投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两头并进”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所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没有国内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国内工厂的中间人合资企业建立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直接运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假冒外国投资类型的特征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他们将成为外资公司,并对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的公司很多,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都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售产品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制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国内税,但如果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特别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使用离岸公司避税的做法。限制国内企业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政策。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国内税收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下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以百慕大为住所的公司竞标。经合组织对该组织在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发出了经济制裁的威胁。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已承诺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在国际压力下修订了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要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法律法规中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国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足够的检查和收集能力。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所有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默认了离岸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