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子公司吗?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帐户处理在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
自然人转让股权合同涉及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律程序不符合税法。实际上,总有一种现象:转让人和受让人私下签署平价或折价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而是直接通过当地工商部门的社会关系来注册业务变更。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有被税务部门检查和惩罚的风险。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折价或平价条件,因此很少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7号公告)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被认为是重大的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出售房地产的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则宣告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公允价值。权益对应的净资产的价值份额;
(2)宣布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为取得股权和相关税款支付的价格;
(3)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
(5)不合理地转让股份或无偿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法人股权转让合同的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利和股利,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获得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从成本中扣除。购股权产生的费用,是股权转让的收益。
的企业从股权转让中计算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所有者权益和股东其他未分配利润中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批准的应税所得率法,应取得转让的权益(股票)收入和其他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照主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税金;在结算和付款时,根据更改后的主要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税法,法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当被投资企业已积累多年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包括被投资企业多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而股权的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使受让股东支付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根据批准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股票)转让时,转让收入从股权(股票)投资成本中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税务风险分析,法人转让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为了在发生股权转让时实现公司所得税的少付,可以先分配未分配收益,然后减少净资产,然后再分配股权被转让,从而减少了转让收入并减少了公司所得税。
(2)对于根据批准的应税收入率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权(股票)收入和其他转让财产收入的转移完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主要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以计算税额。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法人,都存在
股权转让税的风险,因此在买卖股票之前,需要评估双方的资格。转让股票后,必然要交税。如果直接跳过某些程序,则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跳过纳税程序,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每月交换信息。近年来,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资本交易税收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有些股东甚至被要求征收数亿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股权转让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税收和风险问题?
让我们分析各种税收:
1.营业税:纯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但伴随股权转让进行的资产重组可以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应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付款或免税外,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获得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继续免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于税收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国税函[2009] 285号文第1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股权交易的各方应承担责任。纳税义务或预扣税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预扣)申报,并将转让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免税或非税证明一并支付。税务机关发行的股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个人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印花税:根据产权转让的数据,印花税按转让价格的五十分之一支付。购买,出售,继承和赠与所发行的A股和B股转让文件的转让人,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对承让人不再征税。 。
4.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 687号规定,如果以权益形式表示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建筑物上的附属物,地面,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金额:
当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可按权益分配的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的未分配利润。特别要注意的是,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法规。
如果宣告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基础明显较低(例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批准净资产份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基础核算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申报的税收依据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该比例太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参考每股净资产或与纳税人所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验证股权转让收入。
(2)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理由涉及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遭受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看护人或家属;
一般来说,税收计算的依据很低,这意味着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为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而支付的价格。因此,以低价转让股权是有条件的,否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调整纳税额,甚至调整征税和滞纳金。
实际上,一些股东已与股权受让人签署了以下条款:“股权转让中的所有税费应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这是股权转让方的特别提醒。尽管有此协议,但股权转让方仍是纳税人,并有义务为股权转让支付各种税款。当然,由于有上述合同协议,股权转让人应在合同中该关系有责任支付由股权转让人支付的税款。也就是说,这句话的效果是:外部(税务局等)不生效,内部(股权受让人)生效。但是,如果双方不同意,例如“如果股权转让人违反合同,则应当对股权转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人不得要求股权。受让人承担过期罚款。
此外,股权转让还涉及其他更复杂的法律和税收问题,例如盈余储备,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储备以增加资本或税收分配,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权益税收问题,例如交易所,债转股,非居民公司对居民公司股权的间接转让,个人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例如,南京浦东建设的股东将其股份作为购买苏宁股份的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参与上市公司直接发行个人所得税的回应”的特别文件。 (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参加苏宁环球有限公司的定向增发。经过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评估和增值,即股票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