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上述做法显然是逃税行为:1.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应根据同期销售价格计算;
根据财税[2008] 170号第4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不同情况下征收增值税:
(1)对于自用固定资产的出售,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扩大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中,按4%出售其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制造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征收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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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您单位所售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销售价格400万美元的4%的一半的税率征收。
400 /(1 + 4%)* 4%/ 2 = 76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