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

提问时间:2020-05-07 15:57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7 15:57
最佳答案

资本弱化避税。?

会计造假案例

绿地

格陵兰岛是国内绿苗业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并赢得了许多声誉。但是,从2008年10月至今,格陵兰的两任财务总监和三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年度业绩预测和速报已经重复了五次。业绩预测已大幅下调; 2010年度报告和2011年度报告分别收到了合格的审计报告和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2010年3月17日,格陵兰岛因严重违反披露规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高管被捕。格陵兰岛利用难以提供的生物资产估值性质,在其公开发行之前就被怀疑存在金融欺诈行为,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沃森生物

长虹“财务门”

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真实案例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要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表示在香港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法律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的种类,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对象。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在90天内,美国股东的应付期间中的一部分不计入借贷资本,因为它不产生利息:超过90天的股东应付期间中的部分,包括在借入资本中。(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将其转换为公司股份,分担损益,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确认贷款资本的税款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美国使用年末方法来计算债务金额。年底的贷款余额超过了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美国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该比率是基于公司的总债务,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相关。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公司贷款资本与权益总额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某位股东提供的贷款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制,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释资本税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认购),储备金,从前一年的储备金。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该部分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征税以25%的比率。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为:(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其90%或更多的股权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国内外法人,在日本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内资法人(适用于从外国联属公司大量借款的法人) )。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日本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以上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过该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支出,并征税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薄税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资本稀疏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这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国内企业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该国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比例约束,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例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单一股东为对象来计算。该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了避风港范围,因为出于避税目的,特定股东拥有更多的贷款和更少的资本。违反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 ”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如果贷款是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则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应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酌情修改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谈判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