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案例ppt,合理避税案例毕业论文

提问时间:2020-05-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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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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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探讨的毕业论文

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和生产企业。这样,废料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并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5000吨,每吨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支付其他杂项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开具的总发票并受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因此2005年应缴增值税额为3800 ×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取得废料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等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料回收公司的售价中,并可以开具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方案比第二方案少付了5万元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购销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企业通过废料业务部门购买废料的税负要比直接购买废料的税负轻,并且设立单独的废料回收业务。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