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领导人的财务安全,不应不合理地偿还费用。
该会计师涉嫌私人存放公共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资金储存帐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8条(银发[1997] ]第48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资金转换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积金转为储蓄存款。”将公共资金私人存放的法律解释为“实体或个人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资金转换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禁止以个人名义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或单位将公共资金存入财务人员或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均违反规定。对于公共资金的私人存放,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规定:“如果单位的现金收入是通过个人存放在银行的,金额应为3%罚款十到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