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不包括在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只有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免缴国库利息收入所得税”是指持有国债的企业未缴纳的利息收入税。
1.国库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债的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与企业经营国债的收入,即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国债的收入相比,前者免税,后者应受到监管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注意:
(1)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外企业发行的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免税。例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持有的各种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总额。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政府债券的收益和政府债券代理销售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一部分,应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除国债利息收入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经实施多年的政策。国务院于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12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当前国内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角度来看,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种普遍做法,主要是因为政府债券的利息由国家金融基金全额支付。由于支付给国家财政的利息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部分回收的,因此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这将减少债券购买者最终会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此外,公司购买政府债券并获得利息收入时,基本上没有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免征国债利息收入不违反收支相抵的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第26条第1款规定,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应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律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与国债有关的收入。对于国债持有人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的收入,仍然是企业所得税应计算为财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