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采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来实现。如果一个组具有公司A和B,并且公司A具有公司B所需的生产设备,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设备以销售形式转售给B公司,另一种是收取费用设备以租金的形式出租给B公司。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通过采用租赁方式,甲公司当年设备销售实现的利润可以通过租金分配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获得了递延所得税的收益。
2.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当前的税法规定,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部门(通常指金融保险业)的金融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财产是否转移至承租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将租赁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没有转让给秘书,则将征收营业税,也不会征收增值税。这样,存在不同类型的租赁企业和不同的租赁方式之间税收负担比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号。 045):纳税人经营金融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包括残值)的余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即营业额。因此,也要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基为收入额,其他租赁业的税基为营业额。尽管金融保险业的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高于服务业的税率(5%),但由于征税基础的不同,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或可归因于服务业的税,将导致税负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事先充分考虑和计划租赁业务。
例如,某金融服务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租赁业务合同,该金融公司投资200万元购买了该化工公司急需的管道。,残值10万元。金融服务公司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金融保险业30万元的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8万元。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企业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实体。按服务业租赁税计征营业税220万元,按15%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