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应纳税单位和使用其他单位的个人按没有租金的房地产房地产税按价值支付。同时,转租收入无需缴纳财产税。
个人住房转租税
(1)增值税:每月租金收入×3%/ 2;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1%或5%或7%)(城市地区的税率为7%;县乡镇的税率为5% ;该位置不在市区内,县乡镇的税率为1%;乡镇税率为1%。 (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员不收取),按市区标准计算;
(3)教育费:增值税×3%(外国人,香港,澳门和台湾人员不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费:增值税×1%;
(5)物业税:每月租金收入×4%;
(6)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
(8)个人所得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