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低0.27元的价格开设图书馆会员,查看全部内容>
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税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规划是在论点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1.利息费用扣除方法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制定的。如果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则可以扣除实际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为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的5%。计算扣除额。如果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第(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本文。具体扣除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出分摊的利息支出,并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支出为:利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少于%;如果纳税人不能计算出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则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小于10%。如果企业主要依靠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且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以考虑分配利息和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扣除其他开发支出。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股权资本融资购买房地产并且几乎没有利息支出,则可以考虑不计算摊销利息,这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的利息支出分别是90万元和70万元计划两种情况(假设利息费用是可摊销的,并且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该费用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将扣除的利息费用差额计算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判断是否允许当扣除利息费用为90万元时,由于900,000> 80万元,公司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因此扣除利息费用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共计90+ (600 + 1000)×5%= 170万元,否则只能扣除(600 + 1000)×10%= 160万元,减税基数减少10万元,多缴税款;以同样的方式,当可扣除的利息费用被允许时当其为70万元时,由于700,000 <80万,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式,即不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免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扣除的总费用为(600 + 1000)×10%2160万元。您可以扣除160-(70 + 80)= 100,000人民币的利息费用,税基会增加100,000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