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注册资本变大,产生的税收将很多
增资后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收风险
1.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追回转让股权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对转让股权的个人的所得税处理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已完成,股权已变更并注册,并且已实现收入,则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退还。根据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得到履行,则表明该受让人已向股权转让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已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并且对先前转让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不予退还。
(2)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完成,则执行仲裁委员会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决定,并执行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合同。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按原价转让股权尚未完成,收入尚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终止,股权收益不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考虑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完成的税务负担。如果他们不想实质性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无需进行工商注册。不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未完成,可以归还给协议,可以节省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个人股权转让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主要反映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律程序不符合税法。实际上,总有一种现象:转让人和受让人私下签署平价或折价股权转让协议,不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而是直接通过当地工商部门的社会关系来注册业务变更。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将受到税务部门的审计和惩罚风险。
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通常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折价或平价条件,并且很少宣布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和审查。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基。应仔细审查债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与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情况一致。声明的征税基础明显较低(例如平价和较低价格转让等),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实。 ”
(2)法人股本转让中的税收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3条第26条第(2)款所述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 79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是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中扣除的,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根据上述税法规定,法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当被投资企业有多年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包括长期积累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乘以转让方股东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溢价转让,这会使转让方股东支付更多的公司所得税。
增资后转让股权的税收风险不多,主要涉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因此,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则为减少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再进行转让,从而可以降低成本。股权转让对双方而言都是重大事件,因此您在转让股权时必须谨慎,并且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说明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