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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92条列出了五种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交易安排:(一)税收滥用偏好;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测量标准。
实际上,税务部门会判断交易安排是否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它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酌处权和税务公司之间的谈判。相同类型的交易安排容易产生不同的结果,这违反了交易的合理性。公平。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检验具体交易安排是否符合“不合理的经营目的”的构成条件,并根据检验结果得出结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按照合理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经营目的不合理,是指减免,延迟纳税。主要的意思。提示:“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现在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一个这样的安排,是指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动作交易;其次,企业必须从这种安排中获得“税收优惠”是指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或所得;第三是企业将获得税收优惠作为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以得出该安排已构成避税事实。“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