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纳税额的税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30%,超过30%的个人不得税前扣除。
查看您通过什么渠道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以及通过中国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向纳税人捐款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可以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当期扣除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机构外,个人还将其收入捐赠给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应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0号令)第24条规定:“税收第六条第2款所述的个人法律应使用其收入捐赠是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重大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第8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应当发行捐赠的票据。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