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它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库存中包装材料的处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如果增值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允许扣除,个人认为不需要退还进项税,可以抵扣。
无需备案。
如果产品的售价由于市场原因低于成本,则不得将其用于进项税的转移。
经营者不得以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出售产品,但以下情况不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首先,销售新鲜的和活的商品;
第二是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第三是季节性降价;
第四是由于偿还债务,生产变更和业务关闭而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
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时,可以对出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进行核定和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的价格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根据《细则》第四条认定为无销售商品的,以下列顺序确定销售:(一)按照纳税人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近时期;
(2)由最近一段时间其他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合的应税价格决定。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的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在应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中加到应税价格中。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出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以及出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则营业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