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电子商务避税与反避税论文

提问时间:2020-04-2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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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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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实际谈谈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与对策文献综述范文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法律(包括税法),制度,制度和其他社会规格。因此,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密切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国家和国际经贸规则,以满足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

当前的税制基于并与传统的生产和贸易方法相对应。与传统商业不同的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一系列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有关的问题,例如国际税收。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

1.研究和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一些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以及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和国际组织已对生产税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贸易,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为了响应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某些规定,一些国际组织(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经就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以及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这个问题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渗透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要点是:豁免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无形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它们不是临时征收的(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互联网访问税”(InternetAccessTaxes)。在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达成协议后,1998年,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协议,以维持互联网的关税地位至少一年; 1999年1999年,美国敦促世界贸易集团的成员通过一项协议,将维持零关税的互联网状态再延长一年。

但是,美国尚未就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时征税(主要是销售税)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国内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已经形成了两个主要阵营。双方都同意: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议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实行永久(而非临时)禁令。互联网税收法案。根据分析,提出该法案的原因是直接税(所得税)是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占所有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电子商务交易税为免税,影响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极少数(尽管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但1999年的在线交易额约为200亿元人民币,仅占零售总额的1‰),它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贸易,从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生产新的税收来源。但是,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对此表示怀疑,并提议对电子商务和其他长途销售(例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大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关美国的机构对此表示支持提案),原因是免除电子商务税(主要是营业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个财政收入(间接税,例如营业税约占州和地方政府的50%,的财政收入),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变其他税收。其次,免征电子商务税将使传统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这违反了“中性”和“公平”税收的原则。据报道,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例如密歇根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格时必须指定其网络支出的金额,并以此来支付地方营业税。 。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经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了上述两种反对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还提出了折衷和折衷的解决方案,即将电子商务的非征税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以便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定合适的各种企业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美国,关于各种争端没有最终结论。

美国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它避免了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控制对电子商务的不利影响,并加速了该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营业税减免的一部分可以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补偿;二是为美国公司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美国公司约占全球电子商务网络公司的三分之二。美国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占主要份额(仅在1997年,美国就出口了500亿美元的电子软件)。如果免征电子数字产品的关税,美国公司可以越过“关税壁垒”,直接进入其他国家牟利;第三是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税法,以及州对州税法不一致),征管方式等不统一,不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施公正有效的监管,因此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和美国最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其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势将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产生重要影响和国际上。

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布了“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从美国豁免了电子商务(关于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数字产品的关税协议。但是,欧盟也强迫美国同意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产品作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要求对美国境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有税)。欧盟成员国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才刚刚开始但尚未开始。发展中国家一直密切关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并提倡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从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保护民族权益设置障碍。

2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1998年,一些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员在联合国会议上提议,除了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引入了一种新的“位(位电子信息流单位名称)税”。这项提议一经提出,便遭到美国和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一再报告说,国际税制不应该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新税种(例如“位税”)不应应用于电子商务; 1998年欧洲联盟于1999年通过一项决议,并原则上同意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强调现行税法应平等地适用于电子商务; OECD在1998年发布了一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的报告,尽管未明确说明反对引入“比特税”,但强调各国应实施公平且可预测的税收制度,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转移商品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也更容易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各国越来越关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欧美等国家和经合组织对此进行了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新的问题。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转让定价标准基本上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不受空间和区域的限制),税务机关跟踪,识别和确认跨境交易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订和完善现有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并增加用于电子贸易的电子数据验证的数量和质量。 -商业。

(4)识别数字产品的性质。如何确定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数字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在1998年10月举行的经合组织财长会议上,鉴于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实行了增值税制度,欧洲联盟提出了一项提议,对作为提供劳务的数字产品的供应征收增值税,并迫使美国接受这项提议。欧盟的提案明确规定:如果通过互联网提供劳动力,如果任何消费者或供应商在欧盟以外,则消费者的所在地就是劳动力的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商都在欧盟范围内,则供应人的所在地是劳动力的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免除数字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收集和管理系统。当前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监督(或买卖双方的监督)。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中,税务机关无法跟踪,掌握和识别买卖双方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大量”,并将其用作税收计算的基础。在这方面,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已提议建立基于监管支付系统(金融机构)的电子商务税收收集和管理系统。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卖方和买方)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付款。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其姓名。所有数据(例如采购订单,收据和交易付款)都存储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系统为监督重点,可以使税务机关更容易从银行存储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据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还设计了一种电子商务税费征收和管理模式,以监控支付系统并由银行扣除。

概括地说,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二个问题是由电子商务交易的“隐瞒”引起的。电子商务的兴起已将传统的商业票据合同,账簿,发票,票据,汇款等转化为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电子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则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跟踪,掌握和审核不同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然后对隐藏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研究在某些问题上已经达到或趋于一致,而某些问题尚未最终确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网络和通信中新技术的采用,将会出现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将继续深入,我们应该密切注意。

2.关于研究和制定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在从概念变为现实的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它的付款方式包括在线付款和一些货到付款时,交易价值大致相当于两个大型购物中心的年营业额。在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对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应该首先决定是否同意世贸组织一致通过的关于免除网上交易关税(无形产品)的决议。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在线交易(无形产品)是否免征关税?您是否继续对无形产品作为有形产品征收关税?还是按照欧盟的惯例,无形产品被视为征收增值税的劳务?还是将无形产品交易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和预提税的集合?这就要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民族工业发展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回应。

2。中国应制定国内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应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人们不应该集中精力于如何收税。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非常幼稚的电子商务征税。在世界范围内免征电子商务税的情况下,中国的电子商务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电子商务的税收具有很高的税收成本,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个全面的优质税收团队,该团队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并熟悉税收政策。更重要的是,中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支持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来看,全球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的税收产生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实物交易仍可以由海关通过税收进行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产品,例如软件,数据库产品,视听产品等,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电子商务的非征税将持续两到三年。中国应该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来制定和建立针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而且还应制定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并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例如免征营业税;

(2)为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服务行业提供优惠政策,例如降低营业税;

(3)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产品销售或服务(例如提高出口退税率)以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投资于内部技术更新,改善企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特别是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的公司将获得税收优惠,例如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有产品的企业给予优惠税收待遇,例如减免相关税收;

(6)以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科技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发展技术,环境技术和其他污染和可持续发展发展产业。简而言之,在中国实施刚刚开始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中国的财政收入,但也会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3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队伍。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后,决定性因素是电子税收的征管与管理以及高素质税收队伍的建设。这是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征税的必然要求。

(1)必须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征的税收征管业务法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高科技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方法,而且在此基础上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可以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创新管理理念,并改善管理方法。我们应该用这种科学来建立新的税收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系统,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型。

(2)必须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建设,并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该网络具有最初形成)。有效监控企业的生产和贸易活动。

(3)依托广域网,全面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在城市一级建立现代税收监控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省和地方(城市)三级网络化广域网,并扩展到县级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建立一个全面的全国各级国家税收收集,管理,分析,预测和计划信息数据库建立以形成国家税收的收集和管理,分析,预测,计划系统和机制。

(4)总结“黄金税收项目”的经验,其主要内容是交叉审计计算机增值税发票计算机化,防伪税收控制和税控收款机,由税务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开发,设计和制定用于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软件及标准,并为将来的电子商务收集和管理做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不仅了解信息网络知识,而且熟悉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适应税收征管的高素质税收队伍。

3.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的思想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有两种趋势:一种是“严厉理论”,认为电子商务对当前的税制构成了严峻挑战,应该做出重大改变。到目前的税制;一种是“简单理论”,即现行税制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而无需进行任何修改或添加。我们认为两者都有偏见。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为:首先,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的新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仍然承载着人们在现有社会中经常使用的商品和劳务服务。其内容实质上没有改变。现行税法和隐含税法是社会生产和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应继续使用现行税法和隐含税法进行解释,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二是认识和掌握电子商务的特点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一切都存在于时空之中。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们感到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时间,取消并减少了办公室等实体位置)建筑物,商店仓库等等。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方和卖方),金钱(贷款)和事物(有形和无形的)仍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且永远不会受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影响。“虚拟化”和“虚拟化”无影无踪。一切都在其相互关联的链接中具有主要链接。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这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重点关注``人"",``钱"",``物"",尤其是``钱""(例如欧洲和美国的征收和管理系统的构想)的链接。各国建立监管支付制度,这是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一切都是相互依存的。由于人们可以创建传输大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因此他们也可以发明用于管理和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和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并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在当前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包括税收法律和法规)过程中,国际立法先于国内立法,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占主导地位。我们应该密切注意并密切注意这一点。我们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文件和材料(欧洲,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发布了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文件,例如欧盟日本的《电子商务税收指南》宣布《电子簿记法》,经合组织颁布《电子商务和税收阶段报告》,美国颁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和趋势,从而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简而言之,只要我们建立了正确的思想和原则,就注意世界和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收和征收问题带来,同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商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制定出适合于电子商务内部法律并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引用: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守鹏,1999年12月28日

3。钱世德主编,《电子商务概论》,1998年5月

4。小陈的“全球网络经济”,1998年10月

5。“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型”,张琴,韩峰,2000年1月3日。“税收翻译丛书”,1999年第2、3、4、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