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物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号)规定,自用地下建筑物应按下列规定征税:
1.对于工业财产,将房屋原始价格的50%-60%用作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应付的财产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
2.对于商业和其他房地产,应将房屋原始价值的70%-80%作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应付的财产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原房价与应税房地产原值的折算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上述计划内其他城市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范围。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例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购物中心的地下部分等,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房屋应视为整体,并应按照地上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财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物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号):1.所有属于房屋范围内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税收包括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物,地下人防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财产税。2.对于自用地下建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税金:1.对于工业财产,应将房屋原始价格的50%至60%用作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财产,以房屋原始价值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房地产税的应税金额=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将房屋原始价值的特定比例转换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即由每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确定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在上述限额内确定。3,与地下室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大型购物中心的地下部分等,应视为地下部分和地下室物业税应按照地上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3.出租的地下建筑物,应按照地上建筑物租金的有关规定征收和计算财产税。纳税人对地下车库的自用或租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并缴纳。
《财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财产税应当由财产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体人民,由管理单位支付,产权由承办单位支付。如果财产权人和承包人不在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没有解决,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付款。前款所列的财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码持有人,房地产保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公司的地下停车场尚未取得产权,但企业实际购买了停车场,并且是停车场的实际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税。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物业税的通知》(财税第181号)规定,自用地下建筑物的征收方式如下: 1.工业用房地产,原价50%〜60%是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应付的财产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2%2.对于商业和其他财产,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为房屋原始价值的70%至80%。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1.2%房屋原值的具体比例转换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由各省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确定,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上述范围内有单独规划的市。3,与地下室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大型购物中心的地下部分等,应视为地下部分和地下室物业税应按照地上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地下停车场用于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这不是租金,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和缴纳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