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年终奖金,则将根据其当月商额确定适用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确定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 12个月。
我们公司与钇财务税务公司合作,为公司提供一套计划,以改变持股方式,合理地改变商业模式,通过公司将自然人的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并且很容易解决我们的股东股息如何避税的问题一直奏效。
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的收入,应扣除财产的原价和合理的支出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余额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按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股利,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为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它的税基是根据一次转让的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20%。
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平的市场价格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顾问特别担心税收风险,即不确定企业自然人股东确认的转让价格是否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纳税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应该基于公平的市场价格。如果基数很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公告中列出的方法进行验证。
其中有五种类型的情况,“计税依据显然很低”。首先,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为取得股权和相关税款支付的价格;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第三,申报权益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第四,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五,税收该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况。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四种情况。首先,被投资公司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第二,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低价股权转让;第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孙子孙女,兄弟姐妹,看护人或支持者;第四,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如果申报的纳税计算基础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核实方法。一种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于纳税人权益比率的净资产份额来验证股权转让收入。对于拥有总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公司,其总资产超过总资产的50%,则净资产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二是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同一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实股权转让收益。第三是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第四,纳税人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实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实方法。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讲,自然人股东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规定自己的股票价格。如果他们以公平或低价转让股权,则需要有27号公告中的“合理理由”之一,并提供真实的充分的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股权转让交易的计税依据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重新核算其股权转让价格。
股本变动必须提交纳税证明
应当指出,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自然人股东权益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与税收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的管理是其中之一。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持有由税务机关去工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时纳税证明或免税和免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税收和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流进行股份变更登记信息的股份共享系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当月月底的15天内每月交换应交换的信息。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交换的信息已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交换的信息已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