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上应该是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或其他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低税率;
3.通过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更改业务关系或更改业务模型和对象,也有可能将部分收入或利润引入低税率低迷状态
4.或将股东股息和员工劳动收入收益转换为单人企业服务费收入
首先,需要弄清什么类型的企业以及如何对它征税。了解上述情况比较容易。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会被批准收取,即根据固定收入额收取。在这种情况下,收入额与公司税额直接相关。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审核收取费用,则应尽可能了解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税法费用,以便您可以合理地避税
1.公司投资购买了房屋和汽车,但权利所有人被写为股东而不是支付资金的单位;
2.股东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在账簿上列出;
3.在成本方面,公司的费用和股东的个人消费无法清楚地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被视为已从公司获得股息的股东,必须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因此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4.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并于年末保留余额;
5.如果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仍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工会经费,并且不得获得工会组织签发的特别文件;
6.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按照“税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并且在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一些公司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有附加折旧(根据相关税法和法规)费用不得随时间支付);
7.在计算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生产企业没有在会计凭证后附加物料和人工消耗清单,也没有计算依据;
8.在计算产品(商品)的销售成本时,未附加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时,没有员工签署的工资单,并且该工资单无法有效地与雇佣合同和社会保险清单相关联;
10.开办费用完全计入获得收入的当年的当期成本费用中,并且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11.没有遵循应计原则,没有依据应计的定期费用;或在年末扣留不合理的费用;
12.商业保险已包括在当期费用中,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被临时估计要包含在仓库中,相关进项税也将被临时估计。如果该批物料在当年消耗,将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14.向员工报销固定数量的发票,或向发票报销过期票,连续票或税法限制(例如餐票等)。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过账多年。超过三年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税收调整;
以上第4至15项均与未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这将带来补充税和罚款的风险。以及税务审核期间的滞纳金。
16.增值税的计算不规范,未按照指定的产品项目和列来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导致增值税核算混乱,并在核实应纳税额时造成麻烦在税务检查中;
当然,风险是避税不会导致逃税。如果金额不多,则需要在补充后支付罚款。如果数额较大,则逃税罚款相对较高,但与其他类型的逃税相比,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惩罚是要赔偿工资加罚款,除非您有其他事情。
以下是《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如果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未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代扣代缴代理人未建立和保留用于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和代收税款的税务帐簿,或未保留用于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和代收税款的会计凭证要求提供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2条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和提交纳税材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代收代缴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报告和有关资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或经税务机关通知,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更少的收入。那些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而没有缴纳或少付税款的人是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不缴纳。处以50%以上且少于所缴税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的计算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没有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究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税款或逾期付款,并征收未缴或未缴税款处五十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68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少付应付或应付的税款,应由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税务机关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时限。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未收,应收和应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收税款,代扣代缴代扣代扣代缴未收和应收款。罚款额不得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