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这是一场成本和利润的游戏。简而言之,即使您购买了一次又一次赠与的礼物,也应该缴税,但这会带来微利,但他合理地避税,更不用说买一送一了还有各种技巧,实际的最终目标是赚钱,大概就是这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号
第三,如果企业通过购买,捐赠等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是捐赠,而是应将销售总额分配给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30日
了解。
一种方法是使用企业所得税确定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买一赠一,依此类推。企业产品的销售组合不是捐赠,总销售金额应根据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以确认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基于此推断,在开具销售发票时,礼物和商品的总销售额被分配到各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确认礼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并对总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A产品销售量= 4500 /(4500 + 250)* 4500 = 4263.16;
税额= 4263.16 * 17%= 724.74;
总价税= 4987.90。
B产品销售量= 250 /(4500 + 250)* 4500 = 236.84;
税额= 236.84 * 17%= 40.26;
总价格税= 277.10。
会计分录-
借:股票现金5265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产品A 4263.16
-B产品236.84
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增值税765(724.74 + 40.26)
结转费用: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3200
贷款:库存商品-产品A 3000
库存商品-产品B 200
另一种方法是对商品和礼物的实际价值一起征税,然后将礼物的价格用作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指明折扣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价销售商品的,折旧金额在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对销售折扣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从财务角度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销售折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的销售和折价额为: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意: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指出,可以对折扣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折扣金额不会显示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而只会显示在如果发票的“备注”列指示折扣金额,则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营地改革的相关规定-财税[2016] 36号:第四十三条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价格和折扣金额价格是销售;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说明,则将价格作为销售费用,并且不得扣除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