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
工会的资金来自支出或税后利润,与生产过程中的“增加值”无关。当然,它们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
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抓好工会经费征税工作。
《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全体职工月工资的2%向工会拨款。因此,工会的资金被委托给各级税务部门,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6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宣传与税务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经费的代收税收工作。
《关于不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收入的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 63号)知道:
1.社会组织按照财政,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应缴税款,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予征收。
2.社会团体会员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公司章程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费用。
3.本通知中提及的社会团体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在中国境内建立的非营利协会,协会,联合会,研究协会,基金会,兄弟会和促进协会。国家协会的主管部门。,商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
4.各方,共青团,工会,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联合会,台湾联合会和华侨联合会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员收入是非税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不属于增值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