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位于市区,税率为7%;
如果纳税人位于县或镇,则税率为5%;
如果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或镇,则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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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市建设税是根据不同水平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而设计的,比例不同按地区划分的税率,即根据纳税人它们所在的不同行政区域(例如城市,县或镇)具有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如果纳税人位于市区,则税率为7%。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城市区域""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包括郊区)。
(2)县或镇的纳税人的税率为5%。这里所说的“县乡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ZD县乡镇和县属乡镇(区镇)。
(3)如果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县城内,则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础,并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并收取。通常不能单独免除维护和建筑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有困难,需要另行减免,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减免税待遇。
减轻或免除城市维护和建设税负担的优惠待遇。城建税是在实际缴纳的“二次税”基础上征收的。通常,不提供减免税,但在以下情况下可免征城市建设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流通税免征城市建设税;
(2)自1994年起,三峡项目建设基金将免征城市建设税;
(3)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将不会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建设税。2010年12月1日之后,根据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统一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维修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应向国务院提出申请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增加的学费收取暂行条例》
特别注意:
1.对于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产品,已经缴纳的城市建设税将不予退还;
2.如果先征收“第二税”然后退还,先征收然后退还或立即征收,则不会退还任何城市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