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12月1日起,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消费者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生产的增值税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可以打印格式的文档,其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相同。
征税标准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通用发票的公告》有相应规定:
第3条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行者和收件人要求纸质发票,他们可以打印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化文件。它们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收有关。政府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相同的。
各地的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和组织纳税人的工作,重点是在电子商务,电信,快递和公共事业等具有大额发票的行业中实施增值税发票。
扩展数据:
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的相关条款:
第1条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签发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实施,在降低纳税人的运营成本,节省社会资源,便利消费者保留和使用发票以及建立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第四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有误或者销售折价,中止,退款等的,应当采用红色专用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签发;未按照规定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扣除营业税金或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了价格和折扣,则折扣价将用作销售金额;如果纳税人未单独注明相同的价格,则该价格将用作销售金额该金额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