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主题中了解:
避税计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反避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其次,从时间上了解:
1.税务机关首先制定了有关纳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纳税人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纳税;
3.纳税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制定和实施避税计划,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4.税务机关发现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样做是无能为力的,不能受到惩罚;
5.为回应纳税人的合理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依法行使立法权,修改和修订旧法律,或重新颁布新法律,然后颁布。并实施它;
6.纳税人根据新法律纳税...
7.反复...
随着公司之间跨境交易的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已经开始出现,并且由于地区或个人税收管辖区的差异,为公司提供了避税的经营空间,并且随后出现了税收协定(协议) 。,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国际协议,国际反避税是在此框架下产生和运作的,通常是根据中央政府避税调整方法,由中央政府税务机关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以及国家之间力量的冲突中,请观察经合组织代表参与谈判的情况。
此外,在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用于协调税收权:联合国模式(UN模式,偏向发展中国家,偏爱资源出口国和劳力输出国征税)和经济合作。组织模式(OECD模式,偏向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资本输出国和技术输出国征税)
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法人企业开业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C国所得税率为35%,并且没有免税期或与A国的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则将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1/3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避税的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而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和管理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全部形成。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