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三条:“财产税按照原税法计算并缴纳。扣除剩余价值的10%至30%后的财产价值具体降低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
不具有该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则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参照该类似房地产进行验证。对于
租赁财产,应将其租金收入用作计算财产税的基础。”
第四条物业税的税率是根据物业的残值计算和支付的,税率为1.2%;税率是根据物业的租金收入计算和支付的,税率为12%。2.根据《财政部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一,关于其他用途房地产税的问题。不带租金的房地产单位
应税单位和使用其他单位不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应根据房地产的残值缴纳房地产税。
第二,关于房地产的房地产税对于
,其产权已写成的房地产,承租人应根据该房地产的残值缴纳房地产税。
3.金融租赁财产的财产税对于
的融资租赁物业,承租人应从商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开始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根据财产的剩余价值缴纳物业税。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剩余价值缴纳财产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土地使用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按规定的税额计算收取。前段土地占用面积的
组织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字(1988)15号),规定:六。人的实际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确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工作尚未组织,但纳税人拥有政府部门发行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出具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按原样申报土地面积。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北京市第188号法令)政府):“第3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计税依据,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和征收的。占用土地面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所有权文件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所有权凭证应由纳税人的事实声明确定,并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税率分为六个等级,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次土地为24元;
第三土地18元;
4级土地:12元人民币;
5级土地为3元人民币;
6级土地是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