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遇到了这个问题。由于税收要求“赞助”福利费用,因此这里有两个含义:“一个实际上正在发生,而另一个正在开具合法发票。因此,我认为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支付餐费时
借款:其他应收款-应收餐费
贷款:现金
2.在计算工资支付时,薪金项目既有餐费补贴(列出福利费),也有扣除额(包括应收餐费)。
借款:员工应付薪水
管理费用-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膳食应收款
贷款:银行存款
这样,可扣餐费用首先通过支付工资而计入福利费,然后通过扣除应收账款而扣除,这是标准化且合理的
现在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将部分薪水包括在薪水单中,而将发票的剩余部分以100的形式报销,或者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和食物,从而减少了薪水,这也是一个好方法。
但这仅对低薪员工有影响。如果收入较高且税率在25%-45%左右,则仅使用财务方法的效果会稍为平均。如果要有效地避免税收,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例如,在税收低迷时期为员工成立私人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通常非常强大。步骤如下:
1.高薪个人成立独资企业并与原公共知识部门签订服务合同,以将原来的道劳关系转变为合作服务关系。
2.原始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向独资企业支付了原始工资。
3.独资公司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注明原始公司的服务费,原始工资用作输入发票,以抵消费用。
第四,独资企业的收入将通过享受地方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政策,以累进税率超额5%-35%的税率征收,最高税率为3.5%。
这样,可以避免45%的个人所得税,3.5%的个人所得税和3%的增值税。如果年薪为100万,则只能缴纳68,000的综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