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避是指外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方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国家冲突规则联系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免对自己不利的适用本国法律。适用有利法律的行为。
2.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特定事项的活动,特别是指具有司法权的机关和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应用于特定案件的活动。按照法定方法活动。
3.既得权利理论是,法院既没有应用外国法律,也没有承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效力,而只是根据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4.冲突规范重叠是指对某些与外国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该系统中,它必须同时适用于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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