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获得财政补贴后,2008年新法律实施后,对非应税收入有了限制。目前,根据新法律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除明确的非应税收入外,均应视为应税收入。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财政总局有其他支持方式发明其他非应税所得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2.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如果您收到的财务补贴已使用了一段时间,则首先记录递延收入,并按期记录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一次性的,它将在收到时直接从营业外收入中扣除。3.会计分录如下:借入:银行存款贷款:补贴收入借入:银行存款贷款: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府补贴收入原则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税法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批准的专项财政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获得的专用金融资金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付款返回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的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